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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63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4-01
  • 名       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三)
  • 文       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问答(三)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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