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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34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2-2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

为满足国内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1228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621日起正式实施。原《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通知》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取、提取、结汇和购汇等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二是取消限额管理的方式,将外汇局核准权限由等值1万美元以上提取外币现钞,调整为除列明的交易种类外,境内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对确有提取外币现钞必要的,需经外汇局核准。三是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外汇局将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与《暂行办法》相比较,《通知》维持外币现钞原有使用规则,及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不得存入现汇账户;外币现钞的提取通过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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