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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6-00025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2-06
  • 名       称:
    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境内资本市场开放
  • 文       号:
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境内资本市场开放

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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