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5-00092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8-03
  • 名       称: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
  • 文       号: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

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看穿”资金流的真实用途。现仅就相关的间接申报原则进行说明,但能否开展相关业务仍遵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如最终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根据贸易性质将该笔资金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代码下;如发生三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代码下,另外两笔如借贷双方没有关联关系,则申报为822020借贷款和偿还贷款,如有关联关系,则申报为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1基础交易为出口国际贸易,境内经办行为交易中介。即,境内出口商收到境外进口商相关单证后,通过境内经办行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将资金汇往境内出口商。境外进口商到期还款时,将资金归还至境外银行。

环节2

环节1

境外

境内

境外银行

境外进口商

境内经办行

境内出口商

单证转移

资金转移

1间接申报方法:

申报环节

申报主体

申报代码

对方收付款人

交易附言

环节1:福费廷资金跨境环节

境内出口商

1货物贸易项下相关交易代码

境外进口商[1]

例如:跨境贸易跨境福费廷收款

2基础交易涉及出口国际贸易,境内经办行为背对背交易方。即,境内出口商收到境外进口商相关单证后,福费廷给境内经办行,境内经办行再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境内经办行将资金汇给境内出口商,境外银行将资金汇往境内经办行。境外进口商到期还款时,将资金归还至境外银行。

环节2

环节1

境外

境内

境外银行

境外进口商

境内经办行

境内出口商

单证转移

资金转移

2间接申报方法与例1一致:

申报环节

申报主体

申报代码

对方收付款人

交易附言

环节1:福费廷资金跨境环节

境内出口商

1货物贸易项下相关交易代码

境外进口商

例如:跨境贸易跨境福费廷收款

 



[1] 如填报实际交易方有困难,也可申报为直接收付款人(下同)。本例中,也可将对手方申报为境外银行。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