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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2321502-X-202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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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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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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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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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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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以下简称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吉林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机构职能:吉林省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工作动态: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三)政策法规: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
(五)业务指南:吉林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六)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工作等;
(七)特色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八)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及吉林省分局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 索引号,由吉林省分局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吉林省分局代码42321502-X,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 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 信息来源,主要为吉林省分局。
5. 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2年2月23日用2022-02-23表示。
6. 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吉汇发〔2022〕1号。
7. 信息正文。即打开具体信息页面时显示的主体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吉林省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jilin/);
2.政务微信(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吉林省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jilin/)获取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便利查找信息,吉林省分局网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开”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 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吉林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219号(邮编1300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572482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吉林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