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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972亿元,支出18013亿元,顺差295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900亿元,支出15218亿元,顺差368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072亿元,支出2796亿元,逆差72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246亿美元,支出2788亿美元,顺差45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926亿美元,支出2356亿美元,顺差57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321亿美元,支出433亿美元,逆差11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59 458 贷方 20972 3246 借方 -18013 -2788 1.货物贸易差额 3682 570 贷方 18900 2926 借方 -15218 -2356 2.服务贸易差额 -723 -112 贷方 2072 321 借方 -2796 -4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2 贷方 84 13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46 7 借方 -25 -4 2.3运输差额 -4 -1 贷方 857 133 借方 -861 -133 2.4旅行差额 -626 -97 贷方 57 9 借方 -683 -106 2.5建设差额 31 5 贷方 98 15 借方 -67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03 -16 贷方 47 7 借方 -150 -23 2.7金融服务差额 -81 -13 贷方 36 6 借方 -117 -18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70 -42 贷方 74 11 借方 -343 -5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293 45 借方 -229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4 30 贷方 463 72 借方 -269 -4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0 2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6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11-01/qingdao/2021/1101/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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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9月,银行结汇14734亿元人民币,售汇1337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355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2037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87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16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9月,银行结汇2272亿美元,售汇206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09亿美元。2021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98亿美元,累计售汇1679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800亿美元。 2021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736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438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53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49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971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519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377亿美元,对外付款532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5亿美元。2021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40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168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34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0-25/qingdao/2021/1025/2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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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8月,银行结汇13547亿元人民币,售汇1266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84亿元人民币。2021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0572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45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27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8月,银行结汇2091亿美元,售汇195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6亿美元。2021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6339亿美元,累计售汇1475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590亿美元。 2021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12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697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427亿元人民币。2021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016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532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484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11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20亿美元。2021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5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36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29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9-18/qingdao/2021/0918/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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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 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较合理,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20-03-17/qingdao/2020/0317/1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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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 《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9-18/qingdao/2019/0918/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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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后,为推进试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积极落实总局批复精神,立即安排部署、积极行动,通过政策解读、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一揽子措施,全力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 10月12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召开全市银行业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座谈会,向各银行分管行长和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试点政策、传达改革精神,要求各银行正确把握便利化和防风险的关系,既要为涉外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也要关注风险、尽职审查。 10月14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资本项目处组织召开“上合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培训会”,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辖内各支局,全市40余家银行国际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支行业务操作人员共300余人参训。会上,资本项目处有关人员向辖内各支局、各银行解读了十项试点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设计及主要特点,从政策内涵和操作实务角度对十项试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等进行逐条梳理解读,对业务操作流程、关键环节等予以详细说明,还在现场答疑环节就各银行关心的问题一一给予答复。 此外,外汇局青岛市分局还先后编发新闻宣传稿、答记者问,在地方主要媒体刊载,详细宣传和解读各项试点政策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红利等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广试点政策,扩大政策的宣传覆盖面,提升涉外主体的知晓度;以专报件形式报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并得到充分肯定。 十项试点政策落地以来,企业、银行等涉外主体高度关注、反响热烈,参与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策发布第一天,中行、交行即为3家企业办理了3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合计1238万元人民币;中行首发办理4笔外债注销登记试点业务,1笔跨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 2019-10-21/qingdao/2019/1022/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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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紧密结合主题教育以来学习和调研成果,为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3个党支部30余名党员参加学习。 张朝晖同志以《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为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外汇服务》为主题,围绕“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必须把全面深化改革进行到底、必须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五个方面,对扎实推进主题教育向深里走、向实里走进行了全面阐述。 分局党员同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党课学习,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史知识及外汇政策教育,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立足岗位实际,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地服务地方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08-01/qingdao/2019/0801/1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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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上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开展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研讨,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同志及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张朝晖同志以“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主题深入浅出地讲了专题党课。他指出,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仅仅是指南针,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也是工具箱,对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学习方法上,要坚持原原本本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融会贯通学;在学习内容上,一方面要深入理解和思考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时机,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科学内涵和总体目标,用十三个坚持和完善指导实际工作。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张朝晖同志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自觉顺应潮流,服从大局,各项工作务必围绕大局开展,三是坚决完成四中全会所做出的重要部署。 各党支部书记及部分党员干部与青年同志还结合自身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理解,分别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青年干部的使命与担当等方面做了重点交流发言。 2019-12-09/qingdao/2019/1209/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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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7/qingdao/2020/0107/1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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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贸易便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力合作,积极推进税务备案支付电子化。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税务备案表电子信息,成功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5.34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用时仅三分钟,这也是在青岛落地的首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备案支付电子化业务。 税务备案表是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业务的重要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之一。在传统备案方式下,企业办理一笔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要往返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耗时费力。此次上线的税务备案支付电子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之一,可实现税务备案表的线上查询查验并完成对外支付,具有安全、高效、快捷等优势。 2020-01-06/qingdao/2020/0106/1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