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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海关申报为边民互市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的货物贸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海关申报为边民互市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的货物贸易,其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边民互市”或“市场采购贸易”字样。 2024-05-06/tianjin/2024/0506/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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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子项 服务指南 相关表格 57013.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服务指南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表格)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服务指南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 服务指南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57015.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57016. 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表格) 2023-07-11/tianjin/2021/0831/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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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汇发〔2014〕21号印发),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而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除进出二线关境货物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外,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该类货物贸易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应纳入间接申报,通常情况下申报在“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24-04-23/tianjin/2024/0329/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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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应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2024-04-25/tianjin/2024/0403/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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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收入存放境外调回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关于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即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登录“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通过货物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相关数据申报功能,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度收支信息和余额信息。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调回境内时应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2024-05-15/tianjin/2024/0515/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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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编码。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果确实难以区分,则根据金额从大原则申报。一是与法律有关的公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参与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如果包含食宿、旅游、就医健康或教育等消费金额,则视为旅行项下预付款,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二是纯粹为获得会员资格等支付的费用,则根据团体性质申报在相应服务项下,如体育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990-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音乐协会会员费,申报在“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费,申报在“228022-会计服务”项下。三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四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区分何种服务项目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24-05-16/tianjin/2024/0516/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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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间接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1-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对于境内银行(A)委托境内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原始经办行(A)进行间接申报。 2023-07-21/tianjin/2023/0721/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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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境内主办企业或境内成员企业应当根据其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涉及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6-直接投资”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国公司本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国公司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字样。 2023-07-24/tianjin/2023/0724/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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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货物进出二线关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货物进出二线关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的二线流转环节。货物进出二线关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存放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该货物为非居民调入境内,曾在一线报关但未发生跨境资金划转),并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运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023-07-25/tianjin/2023/0725/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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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内机构和个人身份的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2023-08-17/tianjin/2023/0802/2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