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12-11/guangdong/2017/1211/749.html
-
■“地下钱庄”危害大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特殊非法金融组织的俗称。“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严重干扰国家货币政策,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远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个人或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属于违法行为,介绍他人参与“地下钱庄”交易也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11-22/guangdong/2017/1122/753.html
-
近日,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在南海区千灯湖酒店开展金融政策宣讲“暖春行动”,佛山市逾150家拟上市公司参加了活动。 活动中,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介绍了当前外汇形势、外汇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近年来外汇局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方面出台实施的政策,并针对企业经营面临的跨境贸易投融资问题,详细讲解便利贸易单证审核、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举措。 参会企业纷纷表示,此次活动有助于开拓经营视野,增强对外汇政策的了解,有效解决跨境融资方面的政策需求。 2018-04-04/guangdong/2018/0404/1038.html
-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清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促进各市场主体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一、企业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1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962.49万美元,然后该公司伪造合同、商业发票,篡改提单等资料,虚构转口贸易,将上述贷款资金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全部汇往香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虚构进口交易,通过伪造变造进口合同、发票、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4笔对外付汇,合计407.65万美元,非法将资金转移境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苏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天津籍个人苏某采取分拆方式,将共计1188.11万元人民币汇入39名个人账户,并使用该39名个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办理了购汇业务,合计246.75万加元。后使用该39名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境外留学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入苏某控制的香港账户,非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苏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个人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3-31/guangdong/2017/0331/644.html
-
为大力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帮助辖区外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外汇管理政策,提升外汇业务水平,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防范外汇政策违规风险。2015年6月26日,梅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外汇政策法律法规培训,辖区各县(市)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联社、农商行、客家村镇银行共60多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课上,首先该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外汇检查科)汤毅青科长介绍了此次培训的意义和要求,分析了辖区外汇形势,对近期辖区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人员、完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汇报,把风险隐患消灭于萌芽中,切实维护辖区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 培训课还对我国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现状情况、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特征、外汇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讲解,讲课人员也对最新的资本项目改革政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等外汇政策法规进行了介绍讲解。培训课上,讲解人员一丝不苟、娓娓道来,听课人员聚精会神、认真听讲,不时做好笔记,达到了预期效果。 下阶段,梅州中心支局将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外汇政策法规和国际收支知识宣传和推广力度,促进辖区外汇业务不断迈上新台阶。 2015-07-02/guangdong/2015/0702/806.html
-
为了便利社会公众查阅最新外汇政策,2015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运用二维码技术制作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通知等网址二维码,直接连接到相应政策发布网页,开展政策宣传,并在辖内各支行和银行各网点推广使用。 二维码技术结合现代移动通信与编码技术,具有成本低、便捷的特点。客户通过手机扫描相关政策相对应的二维码图案,便可自动跳转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官网对应的政策发布页面,查阅相关的政策信息。 通过借助新的信息载体——二维码图案开展政策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查阅政策的便利性,加快了政策信息的传递,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降低人力宣传、培训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了新政策在全市的贯彻与实施。 2015-07-17/guangdong/2015/0717/807.html
-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合法用汇意识,近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借助农业银行阳江分行2018年挥春赠联活动平台,在阳江市人民广场开展外汇政策及“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采取调查问卷、派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派发宣传品等方式,解读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外汇知识点,并开展外汇知识有奖问答,编制了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知识问卷,宣传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到场积极参与,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18-02-27/guangdong/2018/0227/1026.html
-
■事实 2014年3-10月期间,境外付款人PR公司以分拆方式,分别向刘某、伍某等8人汇入资金9笔,金额合计38.6万美元,汇款用途为“工作一年以下工人工资”。上述资金以“职工和赡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人民币资金268.7万元全部汇集转入到刘某的个人账户。经查实,刘某与伍某等人为亲戚关系,上述汇款实际用于刘某归还银行借款。 ■定性 刘某上述分拆结汇行为,逃避境内居民个人限额结汇监管,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刘某分拆结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1/guangdong/2017/0411/434.html
-
近期,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不断深化下,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相关外汇管理新政,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为帮助辖内商业银行更好地理解新政策,提升政策执行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于7月14日和15日举办一期共四场的“诚信兴商”暨“外汇大讲堂”外汇宣传培训活动。本次培训吸引了辖内26家银行逾600人次参与,每场培训均有相关的从业人员参加,有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专员、分支机构客户经理、柜台人员等。会上,培训人员专心听课、认真记录,互动热烈。 本次珠海市中心支局通过在2014年创立的“外汇大讲堂”宣传平台,进一步深化“诚信兴商”活动,开展系列外汇政策宣传,获得了银行广泛的好评。银行表示,“外汇大讲堂”是银行业外汇政策更新的重要平台,多场的培训不断提升外汇业务服务能力;今后将狠抓数据质量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强化银行展业三原则增强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培训结束后将对本银行人员进行再培训,普及外汇管理规定和要求。 2015-07-22/guangdong/2015/0722/810.html
-
为帮助辖区企业和银行更好地了解外汇政策,规避业务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积极探索,顺势而为,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有力地提升了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宣传效果。 一是使用“二维码”技术,将企业日常需要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类型、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写入二维码,张贴在营业大厅等位置,方便企业随时扫描了解,获得企业广泛好评。 二是贯彻寓管理于服务理念,将外汇监管端口前移,立足银行外汇业务实际,主动利用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总结梳理了一整套银行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风险监控体系,将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风险点分为15种常规风险和3种高风险,并通过现场培训的方式传达至各银行,帮助银行提升风控水平,做到防患于未然,受到了银行的肯定。 2015-08-03/guangdong/2015/0803/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