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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企业贸易信贷情况,帮助各申报主体高效、科学完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 3月10日,贵州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举办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业务培训,共34家企业参加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主要通过授课老师现场课件教学和案例演示的方式进行。培训后还举行了现场企业座谈会,各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陈述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和进出口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交流了好的经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国际收支处同志对此逐一给予解答指导,取得了现场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2021-03-11/guizhou/2021/031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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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上午,贵州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到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展“支持涉外经济抵抗疫情专题调研”,听取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对重点涉外企业客户复工复产情况、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对2季度和上半年外汇业务总体预期情况的汇报,国际收支处充分肯定了该行疫情期间开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工作举措,就该行在下一阶段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外汇业务经营提出工作意见: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展现大行担当,全力支持我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抵抗疫情冲击影响;二是全力支持贵州省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境外工程建设类项目;三是做好风险控制,严守展业原则,坚持合规经营底线;四是加大外汇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2020-04-13/guizhou/2020/041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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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可采用电子形式,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是指在境内首次办理还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那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都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均应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情况。 2023-11-21/guizhou/2023/1121/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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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券通“北向通”业务的中间交易环节,是否需按照买卖成交单上的金额将本金和应计利息分开申报? 答:若申报主体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则需分开申报。例如,境内居民A 从境外非居民B 处购买债券,支付本金和内含在债券中的未兑付利息,应根据A 与B 的现券买卖成交单上金额,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将未兑付利息申报在“32202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若境内居民A 又将该债券转卖给非居民C,则同样按上述性质区分填报收入,将本金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未兑付利息填报方式同上。 若申报主体不能清楚区分本金和利息,可将总额申报在“72301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卖出/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 2023-10-12/guizhou/2023/1012/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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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股东减持A 股股份的申报中,“持股比例”如何判断?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 答:根据非居民股东原始持股比例判断。原持有股票份额大于等于10%的非居民股东减持A 股股份,应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项下;原持有股票份额小于10%的非居民减持A 股股份,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账户减持A 股股份,证券公司应在将非居民所获收入由证券账户转至境内开立的非居民账户(证转银)的环节进行间接申报。若不掌握原始持股信息,则证券公司可均申报在“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 2023-09-27/guizhou/2023/0927/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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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境内银行进行发卡或收单,但不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的业务是否需要间接申报? 答:发卡行或收单行不需要进行间接申报,应根据内卡外用和外卡内用相关业务场景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2023-11-08/guizhou/2023/1108/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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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进一步明确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答:涉及经常项下实物资产等跨境交易时,产权交易所需根据经常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还原申报;涉及资本项下股权等跨境交易时,无需进行还原申报,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实质申报在相应项下。 2023-10-31/guizhou/2023/1031/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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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务指引》规定债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由境内投资者(不含银行)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 答:鉴于三家试点行发挥类似“客户开户行的开户行”的作用,因此实践中仍要求三家试点行进行申报,申报时点为试点行资金跨境交易的时间。其中,境内银行以自有资金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和银行投资者均不进行间接申报;券商、基金等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需进行代报送。 2023-10-18/guizhou/2023/1018/1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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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的开户行委托其他银行为企业向境外汇出款项,如何进行间接申报? 答:例如境内A 银行是境内B 企业的开户行,现B 企业通过A 银行向境外汇出一笔款项,A 银行委托境内C 银行(转汇款行)汇出该笔款项,则应由境内A 银行(即客户的经办行)进行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为境内B 企业。 2023-10-25/guizhou/2023/1025/1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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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10%的标准判断经济类型后,是否需要批量修改企业《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历史数据? 答:无需批量修改历史数据,随发现随修改即可。 2023-11-15/guizhou/2023/1115/1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