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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3634658-6-2023-00258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1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10)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10)

    问:《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可采用电子形式,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是指在境内首次办理还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那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都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均应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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