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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口信用证开证前可以提前购汇么?有相关规定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B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前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付汇业务需事前逐笔到外汇局登记。 2019-03-22/xizang/2019/032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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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电商入驻阿里巴巴跨境电商平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出口商品收款,该企业商品金额1美元-10美元不等,一般累计3000多美元,无商务局备案表,海关出口登记证,则所收外汇如何办理结汇业务? 答:按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因此,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收汇,也应由支付机构办理结汇。 2019-04-02/xizang/2019/0402/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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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年5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是否存在与本条款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责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是有尚未结清的衍生品交易敞口才能与客户达成衍生品交易吗? 答:有尚未结清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只是与客户达成衍生品交易的条件之一,如要与客户达成衍生品交易,还必须满足该条前两款之要求。 2019-03-28/xizang/2019/0328/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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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内保外贷保函履约,国际收支如何申报?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规定,如果担保双方是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则按照基础交易性质报。若内保外带保函履约属于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居民),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性质。如收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项下,如收付款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往来项下。 2019-03-26/xizang/2019/032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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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为申报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2019-01-04/xizang/2019/0104/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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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否需要报送账户结售汇信息,如果是外债项下套期保值近结远购业务,近端是否需要报送即期账户内结汇信息? 答:外汇掉期业务需要报送账户结售汇信息。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债掉期业务,在近端办理结汇时,需要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 2019-03-20/xizang/2019/0320/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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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018-12-13/xizang/2018/121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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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答: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报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0/xizang/2019/0108/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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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际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照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同时,也可以按照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视其为境内居民,即二者皆可。 2018-12-12/xizang/2018/1212/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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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时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即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也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2018-12-11/xizang/2018/1210/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