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时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即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也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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