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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在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重点围绕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把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商业银行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强化外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意见》明确,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释放更多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完) 2020-06-03/ningxia/2020/0603/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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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有些货物自行出口,有些货物通过电商平台出口,有些货物出口后放在了境外保税仓,采取轧差结算的时候,需要区分哪一类货物的收汇才能用于轧差,还是不用区分,都能轧差结算?哪些业务需要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答:跨境电商本身是一个业务范围覆盖较广的新型贸易方式,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存在交集,具体操作中需要细分业务类型进而判断适用哪项政策。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主体应保持一致。通过电商平台出口的货物,如果电商平台代理扣除境外发生费用的,收汇与出口本身就存在差额,企业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即可。企业成批出口货物放在境外保税仓,分次或零散达成销售的,企业应及时将销售收入汇回,由于货物的实际卖价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出口报关价格,因此汇回的收入不必须与出口报关价格一致,企业可以在该批货物销售完成后一次性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 跨境电商企业想要办理轧差结算的,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定相符,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不必须将产生境外费用的收汇对应该笔费用进行轧差。 2020-06-10/ningxia/2020/0610/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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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金融为民”理念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外汇为民送政策 服务实体促发展”宣传活动要求,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与中卫市商务局联合举办了外汇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培训会。中卫市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负责同志,中信保宁夏业务处、宁贸通担保公司、中卫辖区金融机构以及辖区80余家外贸企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中卫市中心支局紧密结合外贸企业实际需求,对2019年以来出台的外汇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解读,并通过PPT讲解、发放宣传彩页和业务手册等方式,重点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外债及跨境担保等外汇管理政策开展了宣传和培训。中卫市商务、海关、税务部门分别介绍了外贸补贴、通关流程、出口退(免)税等优惠政策措施;中信保宁夏业务处、宁贸通担保公司、相关银行机构围绕信保产品及小微企业风险全覆盖业务、担保服务、贸易融资等方面,介绍了支持政策、优惠措施和便利化产品。 下一步,中卫市中心支局将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全力支持全市涉外经济发展。 2020-06-11/ningxia/2020/0611/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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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统筹谋划,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外汇政策培训宣传活动。一是严格疫情防控要求,注重“非接触式”宣传。采取微信群推送、宣传彩页邮寄、网上视频培训等方式,及时将外汇政策主要内容传导给市场主体,方便市场主体知晓并用好政策办理业务。二是依托服务监测机制,突出重点指导。充分发挥辖区重点企业外汇服务监测机制作用,有针对性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中美贸易摩擦冲击较大等企业开展电话摸底、问卷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困难和政策诉求,找准方向、协调各方、研究措施,积极联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三是强化横向联动宣传,提升宣传效果。以金融服务宣传站为平台,整合宣传资源,降低宣传成本,协同支付、反洗钱、征信等部门集中开展现场宣传,在风险可控、不影响宣传站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求得宣传效果最大化。四是坚持定点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坚持以银行各营业网点为重要宣传阵地,通过张贴海报、设立展台,提高客户政策认知度和熟悉度。 2020-06-04/ningxia/2020/0604/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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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7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随着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往前看,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6-09/ningxia/2020/0609/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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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回应辖区外贸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政策诉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坚持以“面向市场、纾解难题”为导向,出实招解难题,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进一步纾解实体经济发展的难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一是提前摸底,做好实功。通过微信群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外贸企业发展遇到的难题和政策诉求,按照“立行解决,持续关注”思路和目标,认真做好分析归类、政策研究,先期上门解决了辖内某企业股权转让对价款汇出的历史问题。二是强化沟通,联动推进。坚持“长短兼顾、综合施策”原则,多次与分局、企业沟通,调整制定可行性解决方案,逐步形成共识。三是结合实情,提速增效。针对企业预备上市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将有关服务工作置顶开展,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减化办理手续,助力企业尽快上市。 2020-06-18/ningxia/2020/0618/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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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办理贸易新业态有关涉外收支注明交易附言时,是根据自身展业结论予以标注,还是外汇局有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单可供查询?如果A银行展业认定某笔业务是新业态需要标注,但B银行对同类型业务展业认定不是新业态不予标注,怎么办? 答:按照汇发〔2020〕11号文,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识别客户身份和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展业尽职的同时应能完成对贸易新业态业务的识别和分类标注。 但随着贸易新业态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越来越大,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客户未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导致银行未能准确标注交易附言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借助地方自律机制共享本行的贸易新业态客户名单,在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有序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外汇局也将持续开展监测核查,灵活指导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2020-06-10/ningxia/2020/0610/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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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退款和错汇款,各自应如何申报? 答:退款是指由于交易信息与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销、银行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如果原资金汇出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就汇出资金进行了间接申报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账,或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则应对该笔退款进行申报处理,在相应凭证的“退款”一栏打钩,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交易附言应注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并注明“退款”字样。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按照错汇款处理,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资金的汇入和汇出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2020-06-17/ningxia/2020/0617/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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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相关银联卡交易如何申报? 答: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通过银联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以及非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通过银联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包括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受理境外钱包的转接业务),分别由银联国际和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时,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作为技术通道接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间接申报。 2020-06-17/ningxia/2020/0617/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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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02/ningxia/2020/0702/1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