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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0-00159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0
  • 名       称: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一)
  • 文       号: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一)

    问:银行办理贸易新业态有关涉外收支注明交易附言时,是根据自身展业结论予以标注,还是外汇局有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单可供查询?如果A银行展业认定某笔业务是新业态需要标注,但B银行对同类型业务展业认定不是新业态不予标注,怎么办?

    答:按照汇发〔2020〕11号文,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识别客户身份和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展业尽职的同时应能完成对贸易新业态业务的识别和分类标注。

    但随着贸易新业态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越来越大,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客户未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导致银行未能准确标注交易附言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借助地方自律机制共享本行的贸易新业态客户名单,在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有序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外汇局也将持续开展监测核查,灵活指导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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