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20-00160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0
  • 名       称: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二)
  • 文       号: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二)

    问:我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有些货物自行出口,有些货物通过电商平台出口,有些货物出口后放在了境外保税仓,采取轧差结算的时候,需要区分哪一类货物的收汇才能用于轧差,还是不用区分,都能轧差结算?哪些业务需要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答:跨境电商本身是一个业务范围覆盖较广的新型贸易方式,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存在交集,具体操作中需要细分业务类型进而判断适用哪项政策。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主体应保持一致。通过电商平台出口的货物,如果电商平台代理扣除境外发生费用的,收汇与出口本身就存在差额,企业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即可。企业成批出口货物放在境外保税仓,分次或零散达成销售的,企业应及时将销售收入汇回,由于货物的实际卖价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出口报关价格,因此汇回的收入不必须与出口报关价格一致,企业可以在该批货物销售完成后一次性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

    跨境电商企业想要办理轧差结算的,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定相符,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不必须将产生境外费用的收汇对应该笔费用进行轧差。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