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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044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09-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取締非法買賣外匯市場,整頓外匯交易秩序。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打擊走私、騙取出口退稅等活動的力度,個人因私用匯的範圍和標準也有了較大的提高,正常的用匯需求能夠得到基本滿足,遏制了非法外匯買賣。特別是今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騙匯、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非法買賣外匯的黑窩點地下錢莊直接為走私、騙取出口退稅、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外匯資金。這些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給個人財產和人身安全帶來了嚴重危害。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通知》要求,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將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作為當前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協作配合,迅速開展行動。近期要重點整頓取締非法買賣外匯的黑市,力爭搗毀一批黑窩點,查處一批地下錢莊。特別是要監督外匯指定銀行對其營業網點及所屬外匯兌換點進行清理,整頓外匯交易秩序,嚴禁利用銀行營業場所和銀行服務項目進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對銀行及工作人員參與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的,一經查明,要嚴肅處理。

  《通知》重申了當前我國對非法外匯買賣的有關政策規定。凡是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安機關要依照《刑法》第225條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察,追究刑事責任;對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未達到上述追訴標準的,由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46條進行行政處罰;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查處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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