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体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1-00044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1-09-05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买卖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个人因私用汇的范围和标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正常的用汇需求能够得到基本满足,遏制了非法外汇买卖。特别是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这些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通知》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行动。近期要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特别是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严禁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项目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通知》重申了当前我国对非法外汇买卖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0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