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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6-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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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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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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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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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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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
(七)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開戶
1.申請開立境外匯入保證金賬戶的:(1)業務登記憑證;(2)開戶需求證明檔案。
2.申請開立境內劃入保證金賬戶的:(1)申請主體身份證明檔案;(2)開戶需求證明檔案。
(二)入賬
接收境外匯入、境內劃入保證金的,收取接收該筆保證金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接 收境外匯入土地競標保證金、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應提交相關交易公告檔案、參與競標主體的申請或相關確認檔案)。
(三)划出
交易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材料。
(四)匯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將保證金原路匯回境外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檔案;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產權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檔案)。
三、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此賬戶區分為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兩類,不得混用。每個開戶主體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可開立多個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2.賬戶應在開戶主體註冊地開立,不得異地開戶。
3.賬戶收入範圍:匯(劃)入參與競標等交易的境內直接投資項下保證類資金。
4.賬戶支出範圍:原路匯回或用於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
(二)賬戶關閉
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
(三)入賬管理
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銀行應審核保證金支付的真實交易背景,嚴禁虛構交易。
2.賬戶內資金僅作為交易保證用途,不得結匯,不得用於質押貸款。
3.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無論是否競標成功均應劃回原劃入賬戶。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如競標成功可作為對後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出資;如競標未成功,則應原路匯回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