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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15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1-24
  • 名       稱:
    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做市商制度並將引入即期詢價交易方式
  • 文       號:
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做市商制度並將引入即期詢價交易方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以下簡稱《指引》)及《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並於明年初在銀行間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方式。

  《指引》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指引》明確了做市商的基本條件、權利義務和對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內容。從《指引》發布之日起,凡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均可持規定的申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做市商資格,經核准後,履行做市義務,並接受定期評估。

  從國際主要外匯市場情況看,做市商在提供外匯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市場交易效率、轉移和分擔風險,促進市場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2年,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在歐元和港幣交易中進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試點。現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國進一步發展銀行間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配套舉措,有利於活躍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市場建設,降低外匯交易清算風險,為外匯市場主體提供多種可選擇的交易模式,外匯局還決定從2006年第一個交易日起,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銀行間市場交易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浮動幅度,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系統上進行雙邊詢價外匯交易。為方便競價系統收市後銀行及時平補頭寸,即期和遠期詢價交易時間同時延長至17∶30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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