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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30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9-2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增強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和外匯資金管理的靈活性和主動性,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69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我國1994年進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並根據當時的國際收支狀況和體制環境,對外匯指定銀行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外匯限額管理,銀行用於結售匯業務周轉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核定的區間,否則須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這對保證銀行結售匯制度的順利實施、推進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日益深化,銀行靈活自主地管理外匯資金的需求不斷增強,中外資銀行實行頭寸統一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時,人民幣對外幣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以及外匯市場功能深化,也對改革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將現行結售匯周轉頭寸涵蓋範圍擴展為外匯指定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並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明確該頭寸包括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現階段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銀行體系的總限額將有較大幅度提高。

  此次調整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為今後人民幣對外幣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以及外匯市場的功能深化預留了管理空間。同時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有助於實現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通知》明確,中資銀行和已經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於一個月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在未批准新限額之前,原核定的頭寸限額繼續有效。尚未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仍實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餘額管理。

  今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繼續按照市場導向、風險可控、漸次推進的原則,綜合考慮金融調控、國際收支狀況、外匯市場發展和銀行經營需要等因素,不斷完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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