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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36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8-1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餘額管理,將實施對外擔保餘額管理的銀行範圍由個別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將可接受境內擔保的政策受益範圍由境外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對銀行提供的融資項下對外擔保採取事先審批、事後登記和履約核準的管理制度。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在海外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但是,海外融資難的問題制約了境外投資企業的發展壯大。為支援境內企業走出國門,拓展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外匯局對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海外融資擔保的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

  此次政策調整遵循高效、簡便、可控原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在銀行申請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我國對外擔保狀況,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開展及履約狀況等財務指標,按年度為境內銀行核定對外擔保餘額指標。二是銀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標額度之內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報外匯局逐筆審批。三是申請對外擔保餘額指標的銀行是有經營對外擔保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法人和經法人授權的銀行分支機構。對外擔保餘額指標可由銀行總行(或主報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經總行(或主報告行)授權的境內分支機構使用;被擔保人應當是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合法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此外,擔保人和被擔保人還須符合《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四是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後,由擔保人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登記手續。對外擔保履約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如涉及人民幣購匯對外履約的,由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上述政策調整,有利於鼓勵和支援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對外投資,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有利於促進中、外資銀行的平等競爭;同時,也有利於對資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穩步推進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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