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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41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8-02
  • 名       稱:
    積極推進結售匯體制改革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 文       號:
積極推進結售匯體制改革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對外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為便利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活動,國家外匯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後七次對境內機構外匯收入保留現匯政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20043月,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50%,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地區總限額,全國按統一的標準核定賬戶限額。20052月,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延長了超限額結匯期限,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範圍。

  《通知》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際情況,再次調整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30%50%調高到50%80%。其中,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調整為50%;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含)以上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調整為80%;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由以前的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調整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及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外匯賬戶限額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還要求各外匯分局認真組織做好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調整工作,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統計分析、監測管理,維護外匯收支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

  此次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調整,再次擴大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資金使用的自主權,有利於降低結售匯成本,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調整使境內機構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願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從而進一步推進了我國結售匯制度的改革。由於企業的結售匯行為更多地體現了市場需求,此舉有利於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資料:近幾年我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情況


  外匯賬戶管理和賬戶限額的核定是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結售匯體制的基礎,也是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基礎,近年來,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進行了多次調整。

  一、1994年外匯賬戶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國建立了銀行結售匯體制,並對中資企業實行了強制結匯制度。自1994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但對中資企業,除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的公司,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以及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等,可以開立外匯賬戶外,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均不能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當結匯。

  二、1997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19979月,為了適應我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實施《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及《關於允許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的通知》,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對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為便於管理,這次改革將外匯賬戶從性質上區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同時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從功能上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並對不同性質的外匯賬戶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對於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這次賬戶改革規定: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在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和年進出口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其淨資產大於或等於其註冊資本的30%的,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額為本企業上年進出口總額的15%。對於境外承包工程、國際勞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專用賬戶,這次改革規定企業可以全額保留外匯收入。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其賬戶限額根據其實收資本情況和經常項目外匯周轉情況核定。

  三、2001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為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鼓勵和扶持出口,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11112日發布實施《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放寬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擴大開戶範圍,允許年度出口收匯額在等值200萬美元以上,且年度外匯支出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享有進出口經營權,財務狀況良好,兩年內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按照該企業上年度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額的25%核定。同時規定,對於年度進出口總額1000萬(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確因經營需要的,可以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開立2-3個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管理政策及限額核定標準不變。

  四、2002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進一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2002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推出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允許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將原有的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合并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了統一的限額管理,統一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賬戶限額,對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按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核定初始限額,同時,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5%為各分局核定地區總限額,允許外匯局在地區限額範圍內對具有特殊情況的境內機構調整賬戶限額。對捐贈、援助和國際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額;統一了中外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政策,同時設計開發了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

  五、2003年進一步放開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2003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9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境內部分特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進行進一步調整,放寬了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的限額。

  《通知》將國際承包工程及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的暫收暫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納入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進行管理,並將其賬戶限額的核定標準進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許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國際海運及船代、貨代等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全額保留在賬戶上的政策,解決了現行政策中此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不足的矛盾,適應了企業外匯資金運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因結匯、購匯產生的手續費、匯率差價等成本,滿足企業對外匯的需求,極大地方便了企業經營,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六、20045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

  經過200210月對所有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的普遍調整,以及20038月對部分特殊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放寬,境內機構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滿足。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對外經濟蓬勃發展,外匯儲備持續較多增加,為繼續改革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進一步推進結售匯體制改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20043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 2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核定標準。

  《通知》充分考慮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需求,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50%。在核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時,以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的實際收入為基礎,並結合其實際的用匯情況,按收入與支出之間的關係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標準分檔次進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於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小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核定。

  (二)對於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於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地區總限額,全國按統一的標準核定賬戶限額。為增強外匯賬戶政策管理的統一性和透明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使全國的企業享有同等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標準。

  此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調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業經營,擴大企業靈活使用外匯的自主權,便利企業外匯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簡化手續以進一步提高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三是進一步增加全國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

  七、20053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

  2005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進一步作出重大調整。

  《通知》首先將境內機構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為90日,允許境內機構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餘額超出核定限額後的90日內仍可保留其外匯資金。其次,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範圍。對於因實際經營需要而確需全額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外匯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通知》自200531日起實施。

  此次政策調整是繼2004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50%後的又一重大政策舉措。此次政策調整基本上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方面的限制,使企業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結售匯交易成本,同時也有利於提升企業外匯資金管理水平,從而在外匯管理方面將進一步促進我國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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