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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57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8-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清理規範行政許可項目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清理規範行政許可項目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去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20038月《行政許可法》頒布後,國家外匯管理局高度重視,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全系統全面展開了《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目前,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工作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一是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了第三批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於今年6月末公布取消了8項行政審批項目,並對取消項目的後續監管措施作出了具體安排。

二是發布《關於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程序方面的制度安排,從程序角度規範各級外匯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工作的規範化程度。

三是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其具體內容、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及辦理依據。

這些規定的發布實施,標誌著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今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繼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原則,進一步做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工作。


問:此次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清理的具體情況如何?

答:為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從去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前兩批共取消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對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部門和法律依據進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則是: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由市場機制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的,盡量交由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辦理,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的事後監督檢查實現間接監管;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制定相應的法規予以規範。

經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共有47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8項行政許可項目,保留39項行政許可項目。此外,還保留3項不屬於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
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取消的8項行政許可項目具體是哪些?有什麼後續監管措施?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等方面內容。具體項目是:遠洋漁業企業年度購匯限額核准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備案核准對外支付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核准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備案及對外支付核准出口收匯核銷員管理備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員認定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從業人員資格核准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資格核定

為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取消這些行政審批項目後的後續監管措施進行了明確。其原則:一是通過轉變管理方式,規範相關外匯收支活動。例如,通過規範憑證,由外匯指定銀行對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等外匯業務進行審核,外匯局通過事後檢查金融機構的審核情況,實現對外匯收支行為的有效管理;二是督促外匯指定銀行、保險公司等加強培訓,提高外匯從業人員的素質。


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都有哪些?

答: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共有39項,包括資本項目匯出境外的購付匯、外匯賬戶及其限額管理、境內機構外債和對外或有負債登記、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與匯出、銀行結匯和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准入等事項的許可。

對於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為了規範各級外匯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透明度,便於當事人全面了解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和要求,保障其合法權益,國家外匯管理局於近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在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中,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有31項,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有8項。《行政許可項目表》按照具體業務操作,明確了每項行政許可項目的具體內容、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及辦理依據。


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如何規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外匯管理工作實際,國家外匯管理局於7月初發布了《關於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行政許可的受理期限,聽證,內部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對外匯管理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進行了具體化、規範化。

根據該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將本局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事項,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認真審核,依法處理,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有關法規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或者外匯局認為該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舉行聽證的,外匯局應舉行聽證。

外匯局內部還應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本局或者下級外匯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附件1: 《關於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附件3: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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