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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27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9-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為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規範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對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與周邊國家的邊境貿易逐步發展壯大。外匯管理部門陸續採取相關的政策措施,促進了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如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構建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台新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規範和支援了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的邊境小額貿易,等等。但目前我國在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和核銷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利於實施有效的外匯監管和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需進一步調整有關的管理政策,規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

《辦法》針對當前我國邊境貿易活動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支援邊境貿易發展、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繁榮、規範邊貿經營活動為原則,實行了較為特殊的外匯管理政策,支援邊境貿易發展。 與原《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明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政策: 第一,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根據原來的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於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根據當前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除了可以用可兌換貨幣和人民幣計價結算外,還可以採用毗鄰國家貨幣,並增加了易貨貿易結算和境內轉賬結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目前邊境貿易中以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的需求。 第二,對邊境貿易出口核銷採取特殊的管理政策。《辦法》放開了只能以外匯收支辦理進出口核銷手續的限制,允許以可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以及境內轉賬支付等結算方式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積極開通銀行結算渠道,逐步將邊貿結算納入銀行體系。為了疏通我國與周邊國家商業銀行的結算渠道,為企業提供規範的銀行結算服務,《辦法》要求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增加結售匯網點,設立外幣代兌點,並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

《辦法》的發布與實施,對於解決邊境貿易中計價、結算、核銷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邊境貿易的發展規律和交易特點,將有利於促進我國邊境貿易更健康地發展。

《辦法》自2003101日起正式實施。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及2002年發布的《關於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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