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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66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3-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答記者問


  為適應國際投資新趨勢、多渠道引進外資,不斷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最近,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將於 200341起正式實施。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一、請您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外商直接投資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對外匯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明確相應的外匯管理原則和工作規程。其次,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制度自去年51日實施以來,在保證外方出資真實性和合規性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部分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操作、統一規範。第三,去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委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檔案,規範外資併購活動,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外匯局管理職能,有必要從外匯管理角度明確有關政策和操作。此外,為優化投資環境、提高管理效率,部分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業務也需要進行簡化或調整。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通知》全文共4部分22條,附10項具體操作規程,按照資本流入、驗資詢證與登記、資本流出的邏輯順序,主要對10個方面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與管理;外國投資者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離岸賬戶內資金出資及外國投資者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資金出資的管理;外國投資者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類型與來源;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管理;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管理;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減資的管理;對驗資報告與審計報告的審核要求;資本金結匯與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操作規程的簡化。

  三、《通知》對原有外匯管理思路和方法作了哪些調整?

  答:第一,確立了對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與直接投資相關活動,通過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進行管理的制度和原則。

  第二,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以及其開立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離岸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的離岸賬戶中的資金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

  第三,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的許可範圍,從原有的外匯、實物、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形式擴大到清算、轉股、減資等財產境內再投資、未分配利潤、應付利潤、三項基金、債轉股等形式。

  第四,明確了對外商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登記管理原則和具體操作方案,以確保併購領域外資流入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第五,明確了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原則,配合外經貿部等部門有關政策的調整,填補了目前外匯管理工作的空白。

  四、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需要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與直接投資相關的活動,應如何開立和使用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答:《通知》規定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根據其投資資金用途的不同,向項目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自身名義開立投資類、收購類、費用類和保證類四種類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外國投資者申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須向外匯局提交證明其投資活動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匯局核定該賬戶的最高限額、存續期限、收支範圍等事項,並進行日常監管。

  原則上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多幣種專用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資金應以現匯匯入,不得以現鈔存入,結匯或劃轉須逐筆經外匯局核准。若外國投資者日後在境內成立了外商投資企業,結匯、劃轉核准件也可作為其辦理驗資或撤資的憑證。

  五、實踐中,外國投資者希望能夠將其在我國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和離岸賬戶中的外匯資金用於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通知》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的境內非居民個人現匯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用作其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但須經外匯局核准,銀行憑外匯局核准件為其辦理資金劃轉。外國投資者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離岸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離岸賬戶,該賬戶資金也可用作其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無須經外匯局核准,銀行直接為其辦理資金劃轉。資金劃轉完成之後,才能認為外國投資者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已到位,外商投資企業才能辦理有關的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六、《通知》從外匯管理角度出發,在原規定基礎上新增了哪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來源?

  答:除已有明文規定的外匯、實物、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形式以外,《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還可以下列方式作為向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1、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按外方出資比例可轉增本企業外方資本;2、外商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按外方出資比例可轉增本企業外方資本;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可轉增本企業外方資本;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可作為再投資企業外方資本。

  外國投資者以上述方式出資的,外匯局審核其提交的證明材料無誤後,開立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銀行憑以辦理有關的境內劃轉業務,企業憑以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七、當前出現越來越多的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情況,《通知》對其是如何規範外匯業務的?

  答:主要設定了外方收購中方股權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制度,規範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外匯管理。《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在支付股權購買對價時,應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並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八、對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等的外匯方面問題,《通知》是如何明確的?

  答:關於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問題,外經貿部與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檔案中,明確了對符合條件的被投資企業頒發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據此,《通知》規定,外匯局憑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此類被投資企業在舉借外債方面視同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

  關於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據此,《通知》規定,外匯局憑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將此類企業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現有制度,為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九、《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制度實施工作,主要作了哪些完善?

  答: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對外匯局的業務作了明確和統一:

  第一,外國投資者繳付的外匯資本金超過核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時,若超額部分不超過企業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的1%,且絕對數額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外匯局可按實際入賬金額為其辦理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

  第二,商檢部門價值鑒定機構對出資實物的價值鑒定金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不一致時,外匯局應以商檢價值鑒定金額為準,為企業辦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

  第三,因外方溢價投資、參股、實物出資價值鑒定金額大于海關報關金額,因匯率變動或其他類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出資大於註冊資本的,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時應如實登記企業的註冊資本及其資本溢價投入後的企業實際出資。

  第四,三來一補企業轉型投資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詢證的,需向外匯局提交有關材料,外匯局經審核確認該轉型投資的設備系進口貨物且並未對外付匯後,可根據其商品價值鑒定書列示的金額,出具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並辦理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與其境外投資款繳款人名稱不一致的,外匯局可為其辦理驗資詢證與外資外匯登記,同時在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中註明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的字樣。

  十、《通知》中對企業在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時提交的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有何特殊要求?

  答:《通知》要求,外匯局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報告的,凡驗資報告為200251日後出具的,應同時審核相關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審計報告的,凡審計報告為2002年度以後的,應同時審核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情況表》。通過這兩項特殊要求,進一步鞏固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制度的實施效果,發揮企業《外匯收支情況表》在有關統計和監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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