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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40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9-2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執法證件管理 規範外匯執法行為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執法證件管理 規範外匯執法行為

為了規範外匯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外匯管理人員執法證件管理。這是繼完善行政複議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後,從執法人員身份資格入手,規範執法行為的又一措施。

根據《辦法》,外匯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核查或者進行當場處罰等行政執法公務時,必須出示表明其法定職權、資格的書面證明。這將有助於減少外匯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規範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外匯檢查和國際收支申報核查工作。同時,《辦法》對執法人員資格審核設定了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等綜合條件,也有利於保證執法隊伍的高素質和穩定性。

根據《辦法》,執法證包括兩類,一類是檢查證,主要用於對當事人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或者辦理外匯業務合規性的外匯檢查、調查、核查或進行當場處罰等外匯行政執法工作,持證人必須是外匯局從事外匯檢查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檢查人員;另一類是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用於國際收支申報核查的專項外匯行政執法工作,持證人必須是外匯局從事國際收支相關工作的人員。

《辦法》還規定,對於外匯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或拒絕出示執法證;將執法證借予他人使用;在非執行公務時使用執法證,造成不良影響的;變造、塗改、故意損毀執法證等行為,其所在外匯局可以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或報請國家外匯管理局註銷執法證,同時,還將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辦法》自2002101日起施行。詳情見“政策法規”欄目中外匯查處與法律適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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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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