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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41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9-1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916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288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為了引導和規範邊境貿易,完善外匯管理,進一步促進我國對外經貿關係的發展,現就我國與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的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個人或其它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二、建立和完善邊境地區銀行結算機制,引導邊境小額貿易結算納入銀行結算渠道。邊境地區商業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對於已與我國簽定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國家,應儘快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商業銀行互設或單設雙邊本幣結算帳戶,開辦本幣結算業務。

  三、放開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項下以人民幣或外幣現鈔進行出口核銷的限額控制。邊境小額貿易出口,無論出口金額大小,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均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交單等手續,其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現匯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外幣現鈔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及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經海關核驗的攜帶人民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人民幣匯入匯款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對已與我國簽定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國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邊境小額貿易出口中通過居民個人匯入匯款收回貨款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提前將擬收入出口貨款的居民個人姓名、帳號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證明,對此帳戶做出標識。出口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已備案帳戶居民個人匯入匯款的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五、對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本通知規定,為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單及出口收匯核銷等手續,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

  六、各分局應檢查、督促轄內商業銀行切實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1376號)及其補充通知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凡在邊境地區有外幣儲蓄業務的分支機構都要開辦個人結匯業務,有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業務的分支機構開辦個人售匯業務,增加結售匯網點。認真貫徹《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283號),進一步調整外幣現鈔買入賣出價格並在一定範圍內適當浮動,鼓勵外幣現鈔進入銀行渠道結匯。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積極協助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隨行就市地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並搞好風險管理和資金平衡。

  七、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加強對邊境小額貿易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匯總轄內邊境小額貿易情況,並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上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八、邊境地區外匯局要進一步加強所轄地區外幣現鈔管理,主動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援,聯合當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外匯交易,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九、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十、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及時將有關邊境貿易情況和外匯管理政策向當地政府彙報,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將有關鼓勵邊境貿易出口的政策落到實處。同時,加強與外經貿、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規範管理邊境貿易。各地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媒體以及召開座談會、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及時向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從事邊境貿易的相關人員宣傳外匯管理政策。

  十一、本通知暫時在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試行。上述分局應當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經批准後實施。

  十二、本通知自 2002101日起 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匯局在收到本通知後,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及邊境地區商業銀行。

附件: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略)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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