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綜函〔2001〕50號
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聯業商〔2001〕1125號文收悉,現函複如下:
按照目前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內經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人民幣貸款,不視為境內機構的對外債務,不需要批准或進行外債登記。因此,為此類人民幣貸款提供的擔保,也不視為對外擔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進行對外擔保登記。
此複。
|
外匯新聞
-
-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1-00033
-
- 分 類:
- 函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01-07-11
-
- 名 稱:
-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為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問題的複函
-
- 文 號:
- 匯綜函〔2001〕5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為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問題的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