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01151430-6-2024-00021
-
-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24-01-31
-
- 名 稱:
- 便利北疆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微課堂——跨境信貸第8期(總第十五期關於跨境融資便利化)
-
- 文 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23年12月7日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通知明確對於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以下簡稱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本期便利北疆欄目為大傢具體介紹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相關內容。
一、具體是什麼類型的企業適用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呢?
答: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智慧財產權、技術或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好的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特徵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相關部門認證的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二、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企業除外)。
(二)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
(四)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五)宏觀審慎模式不適用或無法滿足企業實際對外債務融資需求。
三、企業申請參與便利化業務,應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請書(含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需提交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證為高新技術或“專精特新”企業的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服務平台”列印企業獲得認證的相關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門為企業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四)借款意向書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條款複印件。文本為外文的,應另附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原件和複印件。
四、若參與便利化業務,企業申請的便利化額度有無上限?上限額度為多少?
答:內蒙古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五、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的外債,在使用時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的外債,原則上應調回境內並在經營範圍內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投資(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六、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還適用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嗎?
答:參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不再適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及外債“投注差”管理規定。企業在參與便利化業務前已借用尚未償還的外債餘額,佔用便利化業務額度。
七、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外債,在簽約登記後一年內未實際發生提款的,後續年度還能繼續發生提款嗎?
答:企業參與便利化業務借用外債,在簽約登記後一年內未實際發生提款的,所在地外匯局可將該筆外債簽約登記註銷。企業如有需要需按要求重新提交材料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