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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258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11-21
  • 名       稱: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10)
  • 文       號: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10)

    問:《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可採用電子形式,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是指在境內首次辦理還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銀行內首次辦理,那在同一法人銀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都需向銀行提供《營業執照》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檔案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22〕22 號)第十五條規定,機構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均應向銀行提供《營業執照》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該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便於及時更新企業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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