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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25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10-18
  • 名       稱: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5)
  • 文       號: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 (2023 年版)》政策問答(5)

    問:《業務指引》規定債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業務由境內投資者(不含銀行)通過其開戶行進行申報,實踐中如何具體落實?

    答:鑒於三家試點行發揮類似“客戶開戶行的開戶行”的作用,因此實踐中仍要求三家試點行進行申報,申報時點為試點行資金跨境交易的時間。其中,境內銀行以自有資金通過試點行投資南向通時,試點行和銀行投資者均不進行間接申報;券商、基金等通過試點行投資南向通時,試點行需進行代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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