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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3634658-6-2023-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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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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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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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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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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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5)
问:《业务指引》规定债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由境内投资者(不含银行)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
答:鉴于三家试点行发挥类似“客户开户行的开户行”的作用,因此实践中仍要求三家试点行进行申报,申报时点为试点行资金跨境交易的时间。其中,境内银行以自有资金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和银行投资者均不进行间接申报;券商、基金等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需进行代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