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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3634658-6-2023-0025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8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5)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 年版)》政策问答(5)

    问:《业务指引》规定债券通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由境内投资者(不含银行)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

    答:鉴于三家试点行发挥类似“客户开户行的开户行”的作用,因此实践中仍要求三家试点行进行申报,申报时点为试点行资金跨境交易的时间。其中,境内银行以自有资金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和银行投资者均不进行间接申报;券商、基金等通过试点行投资南向通时,试点行需进行代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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