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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8116973-X-2013-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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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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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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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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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廣東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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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本次改革作為外匯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國家的總體要求和外匯管理理念方式的轉變。一是通過取消行政許可、簡化單證審核等措施大力推進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輕流入的管理方式轉變為流入、流出並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審批、核准工作為主的事前管理轉變為監測、分析為主的事後管理;四是加強主體監測,由對逐筆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外匯收支的綜合性監管,構建更加便利、規範、透明、高效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系。
有服務貿易購付匯業務均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二是等值5萬美元以下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無需審單。服務貿易小額收付匯業務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金融機構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據測算,通過此項措施,可以使約88%的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實現便利化。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金融機構仍需審核單證。三是對於仍需審核單證的業務,審單要求也進行了多項簡化。對現行的數十類單證審核規定進行簡化與合并;取消對絕大部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檔案的審核要求;取消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等。四是放寬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境外存放條件,允許企業集團服務貿易外匯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改革對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也將帶來積極影響。一方面,本次改革大力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50多項相關法規檔案,制定了《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為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提供系統、清晰、透明的法規依據,便於金融機構操作;同時,單證審核的簡化也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對業務審核的權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促使金融機構完善相關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防範異常資金利用服務貿易渠道進行跨境流動。
在大力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加強風險防控。一是強化均衡管理和事後管理,加強對服務貿易外匯資金流入、流出的雙向監測,建立由宏觀分析、中觀監測、微觀核查緊密結合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提高對風險的識別、預判和防範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點主體和大額交易。同時,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後,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以備外匯局事後核查;三是明確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提高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自覺性,從而實現“便利化”與“防風險”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