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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深化特许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及网点),应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及第三、四章的规定,完善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机构符合上述要求(注册资本、申请前业务量及网点家数除外)的报告,申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上述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许机构,注册资本低于《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要求的,应及时增加注册资本,并于2013年5月1日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注册资本达标的报告。 未能按时提交达标报告的,外汇分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三、《试点办法》发布前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可根据《试点办法》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注意适当把握节奏,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避免机构和网点的盲目扩张。 四、《试点办法》发布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应根据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有关机构的申请决定是否申请开展试点。拟开展试点的,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审核批复。外汇分局开展试点后,辖内其他城市满足附件2相关条件的,外汇分局可自行决定是否增加其为试点地区。 五、外汇分局应按照《试点办法》要求开展特许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解释,监督特许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试点情况。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及特许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310。 附件: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3.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2: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附件3: 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附件4: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 2012-04-24/safe/2012/0424/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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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管理。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第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是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三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四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第五,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从便利企业正常贸易的原则出发,在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企业负担。一是此次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仅限于金额2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额度核定标准,基本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要。三是对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特殊情况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要,则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核定额度。 四、《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注差”以内。对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投注差为零或无法确定,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原则,这部分企业无法直接对外借款。为满足该类企业合理的对外借款需求,《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和租赁公司除外),在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五、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经过一段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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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行“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信息发布会。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宣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的“九项措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杜家毫,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浦东新区区长张学兵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方上浦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上透露,此次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批复精神所做出的。这“九项措施”是: 1、在通用电气(GE)试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2、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3、在惠普等公司(HP)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参照汇发[104]号文件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操作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4、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5、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6、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10万美元的由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7、落实银发[2005] 202号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的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8、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9、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对所有参与试点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出口换汇成本、资金跨境流动以及试点效果进行评估监测。 这九项措施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上的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试点推进中具有“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把外资跨国公司试点与国内大企业试点相结合,一视同仁地支持中外资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走出去”;二是把制造业企业试点与服务贸易企业试点相结合,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汇管理创新的新需求;三是把改革开放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四是把前瞻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方案制订和操作上,注重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五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既要利用现有政策进行操作创新,又要在体制创新上迈出新步伐。 这九项措施也标志着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发挥浦东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以体制创新完善国际化、市场化的投资经营环境,有利于推进金融创新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目前,跨国公司在浦东设立的60家地区总部中有中国区总部6家,亚太区总部10家。随着这些跨境运作的地区总部的设立,对现行的政策环境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需求。同时,一批集聚浦东的中资跨国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也提出了资金集中管理及外汇资金跨境运作的新要求。据外汇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调研和分析,这些要求主要集中在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资金跨境运作,与母公司资金池的衔接,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六方面需求。针对中外跨国公司对外汇管理创新的需求,国家外管局、市外管分局和浦东新区组成联合调研组,建立了上下合作,政企联动和部门协调的改革试点推进机制,以创新精神加强政策梳理和对策研究,精心设计的行动方案。九项措施立足于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创新发展和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新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外汇管理适应企业境内资金流动、跨境资金运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将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 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五大流”的枢纽功能,也将推动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先发效应和带动效应。 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以浦东新区为试验田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外汇分局将继续和浦东新区政府紧密合作,做好下一步的改革创新探索工作。重点围绕如何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改革方案,在浦东先行试点,发挥对全国的带动效应。(完) 2005-10-23/safe/2005/1023/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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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11-25/safe/2005/1125/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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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5-11-30/safe/2005/1130/4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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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248亿元人民币,支出14416亿元人民币,逆差168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016亿元人民币,支出11423亿元人民币,顺差159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32亿元人民币,支出2993亿元人民币,逆差17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35亿美元,支出2261亿美元,逆差2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41亿美元,支出1792亿美元,顺差25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3亿美元,支出469亿美元,逆差27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8 -26 14,248 2,235 -14,416 -2,261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92 250 13,016 2,041 -11,423 -1,792 2.服务贸易差额 -1,761 -276 贷方 1,232 193 借方 -2,993 -469 2.1加工服务差额 89 14 贷方 90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6 4 贷方 37 6 借方 -11 -2 2.3运输差额 -418 -66 贷方 215 34 借方 -634 -99 2.4旅行差额 -1,307 -205 贷方 236 37 借方 -1,543 -242 2.5建设差额 11 2 贷方 53 8 借方 -42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6 4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6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6 -31 贷方 29 5 借方 -225 -3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165 26 借方 -122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74 12 贷方 352 55 借方 -278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4 1 借方 -17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41 -6 贷方 9 1 借方 -50 -8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6-29/safe/2018/0629/9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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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17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1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2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3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8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3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8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完) 2018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170 -341 -236 贷方 2 41,195 6,474 4,472 借方 3 -43,365 -6,815 -4,708 1.A 货物和服务 4 -1,390 -218 -151 贷方 5 37,251 5,854 4,044 借方 6 -38,641 -6,073 -4,195 1.A.a 货物 7 3,291 517 357 贷方 8 33,653 5,289 3,654 借方 9 -30,362 -4,771 -3,296 1.A.b 服务 10 -4,680 -736 -508 贷方 11 3,599 566 391 借方 12 -8,279 -1,301 -899 1.B 初次收入 13 -615 -97 -67 贷方 14 3,480 547 378 借方 15 -4,094 -643 -445 1.C 二次收入 16 -166 -26 -18 贷方 17 464 73 50 借方 18 -629 -99 -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616 725 501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4,624 727 502 资产 24 -6,251 -982 -679 负债 25 10,875 1,709 1,18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291 989 683 2.2.1.1 直接投资 27 3,502 550 380 资产 28 -1,141 -179 -124 负债 29 4,643 730 504 2.2.1.2 证券投资 30 654 103 71 资产 31 -2,133 -335 -232 负债 32 2,786 438 30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 -1 0 资产 34 12 2 1 负债 35 -16 -3 -2 2.2.1.4 其他投资 36 2,140 336 232 资产 37 -1,322 -208 -144 负债 38 3,462 544 376 2.2.2 储备资产 39 -1,667 -262 -18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446 -384 -26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8-06-29/safe/2018/0629/9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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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7年8月31日) 2017-08-31/safe/2017/0831/6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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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13]1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颁发了统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样式见附件)。根据《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正式启用,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和外汇检查证停止使用。(完) 附件1: 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样式 2013-11-22/safe/2013/1122/6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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