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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31/shenzhen/2025/1231/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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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名录登记业务 0371-69089471/69089854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0371-69089853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0371-69089372 个人外汇业务 0371-69089859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直接投资、外债、移民财产转移等资本外汇业务 0371-69089573/69089879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371-69089160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 0371-69089160 银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本外币转换 0371-69089160 国际收支申报 0371-69089790/69089863 举报外汇违法违规线索 0371-69089326 投诉电话 0371-69089828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辖区地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投诉电话一览表 2026-05-26/henan/2024/1226/1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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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9/shenzhen/2026/0526/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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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 二、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自贸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5日 2026-05-26/tianjin/2026/0526/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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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决策部署,稳步推进通道金融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近日,黔江分局组织召开通道金融改革工作推进会。分局及各营业管理部、辖内9家涉外银行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共计25人参加会议。 会上,黔江分局传达落实重庆市分局关于通道金融改革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紧扣《重庆市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对辖区通道金融改革相关重点工作进行解读。各涉外银行结合汇率风险管理、“一单制”金融服务创新、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重点工作深入交流研讨,进一步明晰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推进举措。 黔江分局围绕加快推进通道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通道金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转变工作理念、适配新形势新要求;二是深挖政策效能,用足用好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强化上下联动、横向联动,持续推动跨境金融服务提质增效;三是聚焦企业实际诉求,加大政策宣讲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外汇服务“无感式”落地,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与满意度。 2026-05-26/chongqing/2026/0526/3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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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3日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次日3:0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北京时间9:1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收盘价的发布时间不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2023-01-10/shenzhen/2026/0526/2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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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4-27/shandong/2026/0427/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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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分局便利外籍人士来川外汇服务工作要求,有力保障2026年国际划联皮划艇马拉松世界杯首次在巴中成功举办,巴中市分局高度重视、内外联动、优化服务,确保外籍来巴运动员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外汇服务。 提高政治站位,内外联动“强统筹”。一是局长办公会早部署。市分局通过局长办公会传达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相关外汇服务工作,站在“优化巴中外汇服务,展示巴中良好外汇形象”的政治高度,对外汇服务国际赛事的重要性意义进行强调部署。二是建立机制强保障。建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完善外卡受理环境、优化本外币、提升银行网点综合保障能力、加强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为国际赛赛事金融服务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三是内外联动紧协作。主动加强与政府牵头部门的沟通对接,联合市商务局、文旅局建立赛事外汇服务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全市精品商圈、重点酒店、旅游景区的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点建设。 做优赛事筹备,外汇供给“广覆盖”。一是完善外汇服务网点功能布局。持续拓展外币代兑点建设,指导银行设立外汇服务网点和代兑点23个,具备外币兑换功能的网点、代兑点较去年同比新增3个。二是制作外汇服务宣传手册。组织银行制作《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外籍来巴人员金融服务指南》,印制宣传物料提前摆放至机场、高铁站、入驻酒店、商圈商户等显眼位置。三是调配金融流动服务车。指导农行巴中分行升级并调配流动服务车,使ATM机具备外币存取功能,为本次来巴外籍人士提供外币兑换、外卡受理咨询等一站式外汇服务。四是强化现场督导排查。分管局领导多次带队深入赛事现场、入驻酒店、王府井商圈、银行网点对外卡受理、外币兑换等开展拉网式现场验收,确保各项外汇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见效。 组建服务团队,宣传纾困“暖人心”。一是建强配优外汇服务团队。制定《2026年皮划艇马拉松世界杯外汇志愿者服务方案》,联合银行机构招募18名具备双语交流能力、外汇业务素质过硬的金融志愿者,开展模拟测试与实操演练,确保赛事期间志愿者能提供全面的外汇服务指导。二是全力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面对外籍运动员提出的临时兑换需求、租金无法退回等问题,市分局指导银行志愿者迅速反应,加强与上级行、支付平台和企业的沟通,为其一一提供了合规且简便的解决方案,获得一致好评。三是多维度开展外汇政策知识宣讲。赛事期间,组织银行在赛事现场、入驻酒店、商圈商户开展多主题外汇政策知识宣讲,向外籍运动员、工作人员、往来群众发放《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外籍来巴人员金融服务指南》。比赛期间,累计发放宣传折页1140份,解答各类外汇咨询102人次,通过银行网点、流动服务车提供外币兑换服务2.05万人民币,以专业、高效、贴心的服务,成为了赛事期间一道亮丽的外汇风景线。 2026-05-25/sichuan/2026/0525/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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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东亚银行(中国)乌鲁木齐分行、巴基斯坦哈比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昆仑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疆分行: 为服务新疆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桥头堡,进一步促进新疆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积极争取并获批在乌鲁木齐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化政治引领,统筹有序推进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秉承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持续优化展业理念与方式,认真学习领悟《实施细则》内涵,自上而下安排部署,统筹开展内控制度建设、试点业务备案等工作,并做好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有序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扩大政策红利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通过政策培训、企业调研、媒体宣传、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扩大试点政策知晓面,充分挖掘试点需求,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网点和企业纳入试点,提高经常项目跨境结算便利化水平。 三、持续跟踪反馈,确保取得实效 疆内各地、州、市企业在乌鲁木齐市试点银行办理相关试点业务,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及营业管理部应配合做好监测管理。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数据申报、统计监测、异常预警、内部监督、效果评估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淑芳 0991-2373168 李妍秋 0991-237324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6年5月26日 2026-05-26/xinjiang/2026/0526/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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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东亚银行(中国)乌鲁木齐分行、巴基斯坦哈比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昆仑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陕西、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云南、新疆等地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25)18号),同意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制度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深入学习《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明确有关要求,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二、切实防控风险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提高试点业务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统筹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对应的风险防范应对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三、强化跟踪反馈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按照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加强监测,为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提供便捷高效跨境金融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应配合做好监测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鹏 0991-2373549 王茜0991-2373506 附件: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6年5月26日 2026-05-26/xinjiang/2026/0526/1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