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26-007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5-26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东亚银行(中国)乌鲁木齐分行、巴基斯坦哈比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昆仑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陕西、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云南、新疆等地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25)18号),同意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制度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深入学习《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明确有关要求,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二、切实防控风险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提高试点业务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统筹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对应的风险防范应对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三、强化跟踪反馈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按照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加强监测,为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提供便捷高效跨境金融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应配合做好监测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鹏 0991-2373549

王茜0991-2373506

 

附件: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6526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3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