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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2698599-6-2026-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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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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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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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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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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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东亚银行(中国)乌鲁木齐分行、巴基斯坦哈比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新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昆仑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疆分行:
为服务新疆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桥头堡,进一步促进新疆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积极争取并获批在乌鲁木齐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化政治引领,统筹有序推进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秉承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持续优化展业理念与方式,认真学习领悟《实施细则》内涵,自上而下安排部署,统筹开展内控制度建设、试点业务备案等工作,并做好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有序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扩大政策红利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通过政策培训、企业调研、媒体宣传、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扩大试点政策知晓面,充分挖掘试点需求,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网点和企业纳入试点,提高经常项目跨境结算便利化水平。
三、持续跟踪反馈,确保取得实效
疆内各地、州、市企业在乌鲁木齐市试点银行办理相关试点业务,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及营业管理部应配合做好监测管理。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数据申报、统计监测、异常预警、内部监督、效果评估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淑芳 0991-2373168
李妍秋 0991-237324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