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将宣传工作做实做细,有效提升宣传成效,鞍山市中心支局积极打造“送政策、提方案”的汇银联合模式。6月20日,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鞍山分行共同走进鞍山欧波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有效传递了外汇政策知识,帮助企业树立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受到企业负责人良好反馈,为企业持续“诚信兴商”打下良好基础。 一、实地走访树理念,普策厘难促发展 走访期间,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及现有外汇业务等情况。中心支局在了解到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进口与异地付款的特点后,积极向企业普及外汇政策知识,帮助企业厘清外汇风险敞口。银行以辖区典型案例讲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合理的避险方案,有效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走访结束后,企业负责人向银行提出帮助其设计避险方案的诉求,并有意向将异地业务迁回本地。 二、汇银共商谋规划,常走常询促常态 下一步,中心支局将以此为开端,加大汇银联合走访力度,密切跟进市场实需的对接进展,积极引导银行建立“诚信兴商”常态宣传理念,鼓励资源与宣传向县域企业倾斜,不断扩大合规用汇的普及面,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2022-06-27/liaoning/2022/0624/1760.html
-
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分局(以下简称丹东市分局)贯彻落实总省局有关部署,12月1日-7日,围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主题,积极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切实提高《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公众普及度。 丹东市分局将“宪法宣传周”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结合,一是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学习3期,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二是深入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加“国家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测试”,提升业务理论水平。三是鼓励全体党员干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研读学习二十大报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深入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不断提升法治素养,积极主动维护《宪法》权威。四是积极组织银行开展宣传活动,指导各银行通过微信、悬挂主题条幅、LED屏展播放等方式宣传主题、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及外汇管理相关等法律法规,发放《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解读手册》200余份,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50余次,有效提升《宪法》和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普及度。 下一步,丹东市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总省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宪法》、《民法典》及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切实提升业务人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质效,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积极作用,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力量。 2023-12-11/liaoning/2023/1211/2122.html
-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弘扬诚信文化,铁岭市中心支局6月上旬积极联合辖内银行开展了以“诚信兴商,你我共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收到较好效果。 中心支局积极组织银行开展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营造浓郁氛围。一是制作银行版外汇知识折页,以纸质的形式向市场主体展示外汇知识。二是银行机构通过抖音等平台录制外汇业务知识,以视频的形式直观地向市场主体介绍外汇业务。三是制作宣传海报及宣传展板并在醒目位置摆放,营造浓郁宣传氛围。 中心支局积极组织银行开展现场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活动期间,各银行专门设立诚信兴商宣传点,通过摆放宣传板、发放宣传品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展示,工作人员向过往行人发放外汇知识宣传折页、讲解外汇违规问题、总结个人外汇产品使用心得,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及外汇产品的认知度和熟悉度。 本次联合宣传活动采取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手段,主题突出,创新宣传手段,做到了内外兼顾,全面统筹。既做到了对外汇政策法规的宣导,又提高了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理念,营造了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为铁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贡献了积极力量。 2022-07-06/liaoning/2022/0705/1778.html
-
辽阳市中心支局以“诚信经营、你我共筑”为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向辽阳市民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普及个人用汇常识,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提示违法违规交易风险和危害。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动员全辖宣传。中心支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月活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相关工作,并组织部署辽阳市外汇指定银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实效突出的宣传活动,确保了宣传活动的上下联动、统一开展和全面落实。 二是加强活动宣传,倡导诚信守法用汇。中心支局利用辽阳外汇业务自律机制群,宣传播放外汇政策宣传片和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提示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危害,增强外汇管理的威慑力。银行依托网点周边开展“诚信兴商”户外宣传活动,现场设置宣传台、LED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摆放宣传折页、宣传画,向广大群众介绍打击逃骗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兴商环境的重要性。 三是宣传形式多样,扩大宣传范围。本次宣传月活动开展以来,开展户外活动会议12场,覆盖940余人次,发放宣传折页550份;通过新媒介制作宣传作品1条,宣传覆盖总人数3100人次,现场解答群众政策咨询1300人次,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22-07-01/liaoning/2022/0701/1765.html
-
5月20日,省金融监管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沈阳联合召开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接会。省委常委、副省长张立林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的重大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企业,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属性和特点的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打好信贷、担保、证券、保险等金融“组合拳”。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坚持“小切口”切入,优化政策、强化服务、凝聚合力,积极营造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有利环境。各“专精特新”企业要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积极克服疫情影响,用好金融支持政策,不断增强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会上,12家银行机构分别与我省12家“专精特新”企业签署了融资合作意向书,达成融资意向8.7亿元。 2022-06-08/liaoning/2022/0608/1748.html
-
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治区高水平开放要求,以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助力全区外贸外资稳健发展。数据显示,2025年宁夏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34.1亿美元,同比增长7.2%,资金净流入3.4亿美元,货物贸易仍是资金净流入的主要渠道。贸易伙伴多元化稳步推进,特别是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跨境收入和支出总规模创历史新高,共计12.2亿美元,同比增长10.7%。 政策精准滴灌,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积极推动便利化政策扩容增效,重点惠及诚信合规的中小企业。通过简化环节、材料和手续,有效降低企业跨境资金结算成本,提升效率。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为例,2025年全区受益企业数量较上年大幅增长39%,其中近九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相关业务规模超过8亿美元。同时,数字化转型加速,货物贸易名录登记改革、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网上核验等举措落地,超过200家企业享受到业务“线上办”带来的高效与便捷。 聚焦支付便利,涉外金融服务环境持续优化。依托“河东机场支付服务示范区”,文旅、交通枢纽等场景的外币兑换服务不断完善。在第七届中阿博览会期间,针对阿拉伯国家小币种需求,指导银行在关键区域增设兑换币种、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语种服务指南,有力保障了境外来宾的支付体验。此外,通过建立银行网点直连机制,精准对接重点群体用汇需求,推动个人用汇环境持续向好。 强化风险中性理念,助力企业稳健经营。面对外汇市场波动,积极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避险产品、减免相关费用。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建设银行宁夏分行等机构相继推出“零元购”期权、“避险易”、“双币宝”系列等适配产品与服务。2025年,金融系统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节约汇率避险成本超2000万元,全年新增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企业(“首办户”)数量同比增长75%。 2026-03-11/ningxia/2026/0311/2572.html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等。 2025-02-05/shanxi/2025/0205/1452.html
-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8-05/shanxi/2025/0805/1512.html
-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 2024-08-01/shanxi/2024/0801/1415.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shanxi/2025/1229/1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