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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诏安支局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地方外汇管理秩序,助力诏安涉外经济稳定发展。在全球疫情蔓延影响涉外经济的情况下,外贸进出口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全县进出口额5.66亿美元,同比增长9.27%。一是加强发展环境建设,提升窗口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办事程序,优化外汇业务流程,以“网上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业务,节省企业的脚底成本。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反馈企业诉求,加强便利化政策解读和指导。二是加强融资服务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协调银行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支持,解决企业复工复产流动资金需求,2020年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融资69笔,金额1700万美元。引导企业通过境外进行人民币贸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加强外汇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外汇政策运行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通过微信平台推送外汇管理政策相关法规,电话指导涉汇主体准确把握并运用好疫情期间外汇政策,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宣传便利化政策。同时强化银行监督指导,深入银行对便利化政策进行解读,促进银行准确把握便利化政策,营造良好的外汇政策运行环境。 2021-01-25/fujian/2021/0125/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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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开发区支局以推行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为抓手,联结汇银企三方力量,助力辖内企业应对国内外新冠疫情蔓延的不利影响,三大举措推动便利化政策服务。一是以有效政策指导银行畅通外汇资金“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初期指导商业银行用活用好政策,畅通外汇疫情防控“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资金与防疫物资开辟“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按照要求,对接防疫物资资金进出需求,2020年辖内银行免手续费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10笔,合计116.32万美元;不开立捐赠账户直接办理捐赠资金的入账和结汇手续3笔,合计4.37万美元。二是以丰富多彩“双线”宣传推行便利政策深入普及。优化宣传方式,以易企秀、美篇等形式制作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材料;同时,联合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在柜台和营业大厅设立宣传立牌、摆放宣传材料并结合业务对客户主动开展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普及性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以“区块链”科技附能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指导辖内银行科技赋能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2020年辖内共有2 家银行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办理融资27 笔,融资金额2427.8万美元,3家优质企业受益,纾解流动性难题。 2021-01-25/fujian/2021/0125/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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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支局积极推动自律机制开展“迈好第一步开启新征程”倡议活动。倡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开展外汇政策传导。畅通“汇银企”传导机制,确保外汇政策红利不梗阻、不落空、不减损。二是强化担当精神,及时解决市场主体诉求。通过“一企一策”灵活务实地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实际困难,提供更加便捷的外汇服务。三是支持贸易新业态,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找准普惠金融为民服务“便利化”这个内核,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度。四是加强科技赋能,推动贸易融资提质增效。深入推进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切实推动各项应用场景试点落地。五是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应对汇率风险。引导市场主体形成中性合理的外汇市场预期,不断提升银行汇率避险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2021-01-22/fujian/2021/0122/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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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泉州市中心支局推动简化单证、自主审核个人跨境电商收结汇业务模式在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落地。针对在亚马逊、阿里巴巴速卖通、eBay、Wish等4个主流平台注册的个人跨境电商,该行在前期尽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客户历史结算交易量,给予一定期限内或额度内简化单证审核便利,无需逐笔审单,银行自行登记业务台账备查。个人跨境电商业务通常具有金额小、笔数多的特点,该审核模式可以有效解决逐笔审单手续繁琐的问题,提高跨境电商资金到账速度,缓解资金周转压力。目前,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已为1家在速卖通平台注册的个人跨境电商完成尽职调查,并设定1年内简化单证审核便利期限,预计该电商年收汇量约180万美元。 2021-01-27/fujian/2021/0127/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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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数据报送质量,2021年1月27日,泉州市中心支局赴辖内试点非金融企业——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业务现场指导,针对企业数据日常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逐一进行了指导解答。通过现场指导,提高企业直接申报数据填报的准确性,加强企业对直接申报制度及相关报表填报要求的掌握和熟悉程度。下一步,泉州市中心支局将在继续做好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数据报送及日常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梳理问题,为总局推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调研奠定扎实基础。 2021-01-29/fujian/2021/0127/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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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宁德市中心支局主动作为,提早谋划,大力推介,加强协调,靠前服务,持续跟进,进一步推进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落地走实。2021年1月22日中国银行宁德分行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积极营造“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示范效应。 2021-01-26/fujian/2021/0126/1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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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国际鞋纺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3个月以来,晋江市支局积极推动业务发展。截至1月20日,已有6家试点企业出口32笔,金额341万美元,试点初见成效。目前此项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为下一步顺利推进做大做强晋江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打好基础。 2021-01-21/fujian/2021/0121/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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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外汇管理局总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要求,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保障民生和支撑发展作用,坚决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30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结合浙江省金融工作实际,印发出台《中国人民银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稳妥有序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保证各类资金收付现金业务正常有效运行、构建防控期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通知》要求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各金融机构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保障民生和支撑发展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对疫情防控领域的资金保障。对涉及卫生防疫、医药产品、防控物资生产、科研,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生活物资生产和运输等领域,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摸排融资需求,优先给予信贷资金保障。各主承销商要加大债券承销力度,加强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支持。各级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金融债,有效充实资本资金。 二是优化疫情防控领域的金融服务。主动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对于疫情防控领域的金融需求,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不盲目抽贷、压贷、停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和个人,要合理延长还款期限。 三是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支持。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要切实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四是开辟国库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及时了解资金拨付计划和要求,实行“即来、即审、即办”,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及时、快速、准确拨付到位。建立每日防疫资金拨付登记制度,强化应急值班机制,各级国库、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相关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随时到岗。 五是提供疫情期间征信服务。加强宣传,推广互联网查询渠道,引导通过非现场查询获得征信服务。各金融机构代理征信查询点要做好自助查询场所及机具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确保疫情期间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 六是做好金融统计和监测。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监测企业、物价监测点的沟通联系,及时评估、上报疫情对金融统计、经济监测造成的影响,做好应急预案,保证金融统计和经济监测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报数机构要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七是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热线畅通,积极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渠道反映诉求,并及时作出回应。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作用,做好疫情期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相关信息披露。 八是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充分考虑并保障当地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以及其他复工企事业单位的金融需求。切实做好自助金融服务场所和营业网点的疫情防控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强化一线员工自身防疫意识,保障返岗员工健康安全。 九是保障支付系统安全运行。人民银行总行已放开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限额,各金融机构要调整限额参数,为大额救灾资金划拨提供快速通道。各金融机构、银联、支付机构要主动作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支付业务,特别是方便患者利用移动支付就医结算。 十是简化账户相关业务办理。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单位银行账户服务,加强网上预约和手机预约开户服务,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同时,要加强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宣传,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疫情以购买防疫用品、退票退款、爱心捐赠等方式进行诈骗。 十一是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安全。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情况,合理调配现金资源,重点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对医院、商超、加油站等民生服务单位,做好上门收款服务;对ATM等自助设备加强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外付出的现金要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确需投放回笼完整券的,须经消毒处理后再投放,让群众用上“放心钱”、“卫生钱”。 十二是周密做好现金回笼交存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节后现金回笼的科学管理。各金融机构回笼现金应单独摆放,并经消毒清点后方可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交存时须在装袋票中加盖“已消毒”印戳。 十三是简化防疫物资进口付汇和捐赠外汇入账手续。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十四是便利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申报结汇和划转信息时,要在原“CIPP”字样后加“疫情防控”字样。 十五是允许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突破借用外债限额。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在申请表上标明“疫情防控”字样,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六是鼓励网上办理,允许特事特办。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与疫情防控有关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请注明“疫情防控”字样。 面对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严密各项防护措施,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为民的初心和使命。金融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疫情防控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2020-02-06/zhejiang/2020/0206/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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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zhejiang/2020/0521/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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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04-20/zhejiang/2020/0420/1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