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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47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82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687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802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10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581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72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41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2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0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7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31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8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56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94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8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5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671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二季度 2015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470 9,108 贷方 2 40,361 78,009 借方 3 -35,891 -68,901 1.A 货物和服务 4 5,405 9,936 贷方 5 35,785 68,852 借方 6 -30,379 -58,916 1.A.a 货物 7 8,430 15,726 贷方 8 32,292 61,977 借方 9 -23,862 -46,251 1.A.b 服务 10 -3,024 -5,790 贷方 11 3,492 6,875 借方 12 -6,517 -12,665 1.B 初次收入 13 -741 -635 贷方 14 4,034 8,031 借方 15 -4,775 -8,665 1.C 二次收入 16 -195 -194 贷方 17 542 1,126 借方 18 -737 -1,32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482 -3,581 2.1 资本账户 20 7 18 贷方 21 7 22 借方 22 -1 -4 2.2 金融账户 23 -2,489 -3,599 资产 24 -7,112 -6,635 负债 25 4,624 3,03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687 -7,722 2.2.1.1 直接投资 27 2,542 5,640 资产 28 -1,794 -3,240 负债 29 4,336 8,880 2.2.1.2 证券投资 30 -976 -1,476 资产 31 -1,962 -3,507 负债 32 985 2,03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8 -43 资产 34 -77 -139 负债 35 84 95 2.2.1.4 其他投资 36 -3,260 -11,843 资产 37 -2,478 -3,872 负债 38 -782 -7,970 2.2.2 储备资产 39 -802 4,12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988 -5,5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4.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上半年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一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二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二季度 2015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730 1,486 贷方 2 6,595 12,728 借方 3 -5,864 -11,242 1.A 货物和服务 4 883 1,621 贷方 5 5,847 11,234 借方 6 -4,964 -9,613 1.A.a 货物 7 1,377 2,566 贷方 8 5,276 10,112 借方 9 -3,899 -7,546 1.A.b 服务 10 -494 -945 贷方 11 571 1,122 借方 12 -1,065 -2,067 1.B 初次收入 13 -121 -104 贷方 14 659 1,310 借方 15 -780 -1,414 1.C 二次收入 16 -32 -32 贷方 17 89 184 借方 18 -120 -21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06 -585 2.1 资本账户 20 1 3 贷方 21 1 4 借方 22 0 -1 2.2 金融账户 23 -407 -587 资产 24 -1,162 -1,084 负债 25 755 49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76 -1,259 2.2.1.1 直接投资 27 415 920 资产 28 -293 -529 负债 29 708 1,449 2.2.1.2 证券投资 30 -160 -241 资产 31 -321 -572 负债 32 161 33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 -7 资产 34 -13 -23 负债 35 14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533 -1,931 资产 37 -405 -632 负债 38 -128 -1,299 2.2.2 储备资产 39 -131 67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25 -901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5-09-30/safe/2015/0930/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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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看待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数据变化? 答:截至201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等值15298亿美元,较6月末减少1503亿美元。分析显示,当前影响我国外债规模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境内市场主体积极偿还贸易融资项下债务款项,规避汇率风险。9月末,银行贸易融资余额(即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较6月末减少314亿美元。二是境内市场主体通过财务运作优化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9月末,人民币外债余额较6月末下降981亿美元。三是因三季度美元加息预期升温,部分境外金融机构和非居民存款配置调整。9月末,我国金融机构被动吸收的境外同业存款和非居民存款较6月末减少703亿美元。 总体来看,外债规模的下降,说明我国对外偿付风险减小。未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的不断增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深入推进,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我国全口径外债规模的短期波动可能成为新常态。外汇局将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积极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完善应对政策储备和应急预案,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5-12-30/safe/2015/1230/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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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3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3-09-27/safe/2013/0927/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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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0) 2011-06-16/safe/2011/0616/6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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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收支总体状况保持良好局面。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半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数据透明度的要求,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加快数据公布频率。 2001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50.99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1245.18亿美元,货物进口1110.75亿美元,顺差134.43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155.53亿美元,支出187.64亿美元,逆差32.11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49.38亿美元,支出135.47亿美元,逆差86.09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37.49亿美元,支出2.74亿美元,顺差34.76亿美元。 2001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89.75亿美元。其中,资本项目逆差0.21亿美元,金融项目顺差189.96亿美元。在金融项目中,直接投资项目顺差183.14亿美元,证券投资项目逆差100.04亿美元,其他投资项目顺差106.82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55.72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较上年末增加了152.64亿美元,6月末达到1808.38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1年1-6月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5,098,593 148,759,075 143,660,482 A.货物和服务 10,232,186 140,071,635 129,839,449 a.货物 13,443,174 124,518,256 111,075,082 b.服务 -3,210,988 15,553,379 18,764,366 1.运输 -3,263,584 2,123,471 5,387,055 2.旅游 1,409,427 8,478,000 7,068,573 3.通讯服务 -7,561 137,248 144,809 4.建筑服务 -125,191 346,845 472,036 5.保险服务 -1,184,852 73,120 1,257,972 6.金融服务 47,057 74,472 27,41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76,043 202,453 126,41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839,004 46,138 885,142 9.咨询 -222,124 337,809 559,933 10.广告、宣传 16,391 136,395 120,004 11.电影、音像 -13,117 7,443 20,560 12.其它商业服务 763,050 3,380,422 2,617,37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32,477 209,563 77,086 B.收益 -8,609,098 4,938,027 13,547,126 1.职工报酬 -59,269 121,319 180,588 2.投资收益 -8,549,829 4,816,708 13,366,538 C.经常转移 3,475,505 3,749,413 273,908 1.各级政府 -2,248 76,673 78,921 2.其它部门 3,477,753 3,672,740 194,987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18,975,497 61,579,129 42,603,632 A.资本项目 -20,786 0 20,786 B.金融项目 18,996,283 61,579,129 42,582,846 1.直接投资 18,317,838 20,760,657 2,442,81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1,207,696 69,657 1,277,353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19,525,534 20,691,000 1,165,466 2. 证券投资 -10,003,872 1,769,945 11,773,817 2.1 资产 -11,728,320 18,295 11,746,615 2.2 负债 1,724,448 1,751,650 27,202 3. 其它投资 10,682,317 39,048,527 28,366,210 3.1 资产 1,975,752 18,762,699 16,786,947 3.1.1 贸易信贷 -9,716,369 0 9,716,369 3.1.1 贸易信贷 -9,716,369 0 9,716,369 3.1.2 贷款 9,470,738 9,639,888 169,150 3.1.3 货币和存款 -1,427,014 57,335 1,484,349 3.1.4 其它资产 3,648,397 9,065,476 5,417,079 3.2 负债 8,706,565 20,285,828 11,579,263 3.2.1 贸易信贷 12,183,055 12,185,730 2,675 3.2.2 贷款 -2,767,742 5,729,350 8,497,092 3.2.3 货币和存款 -1,000 0 1,000 3.2.4 其它负债 -707,748 2,370,748 3,078,496 三. 储备资产 -15,572,000 0 15,572,00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3,000 0 3,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305,000 0 305,000 3.4 外汇 -15,264,000 0 15,264,00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8,502,089 0 8,502,089 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一、编制原则 1.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采用复式记帐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居民与非我国大陆居民之间。 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收益收入、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收益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二、项目含义 (一)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A.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和服务两部分。 a.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要求,出口、进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调整,均采用离岸价格计价,即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运输和保险费用统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出口沿用海关的统计。此项目中还包括一些未经我国海关的转口贸易等,对商品退货也在此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出口记在贷方,进口记在借方。 b.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他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B.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一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C.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借方反映我国对外国的无偿转移。 1.各级政府: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 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B.金融项目: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总投资额数据来源于外经贸部。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2.1 资产: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 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 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 负债: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 股本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B股、H股等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 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其它投资: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它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一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3.1 资产: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 贸易信贷: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 贷款: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 货币和存款: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 其它资产: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租赁本金的收回、其它投资形式。 3.2 负债: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 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 贷款: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 货币和存款: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 其它负债:其它类型的外债。 (三)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3.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根据其份额分配的,可用以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帐面资产。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项目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四)净误差与遗漏: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帐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2001-10-31/safe/2001/1031/3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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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对应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14年8月4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的有关要求。 请各试点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试点区域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4-08-04/safe/2014/0804/5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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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是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正常外汇秩序的一个隐患。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打击走私、骗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以及正常用汇需求的满足,非法买卖外汇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仍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秩序,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也带来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外汇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多次打击。2001年8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国各地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买卖活动的力度,特别是打击利用银行柜台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并在辽宁、浙江、陕西、云南、北京五省市联合开展了一次打击利用银行柜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职业倒汇分子和“地下钱庄”。五省市外汇局、公安部门分别成立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制定了联合打击方案。此项行动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2001年10月19-26日,一场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战役在五省市打响。五省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前期侦察、暗访情况,制定了本省的统一行动时间,集中采取了突袭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五省市联合办公室集中出动了外汇检查人员和公安部门警力,现场抓获非法买卖外汇嫌疑人133人,查获涉嫌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199.6万美元,涉及外币多达10余种,收缴罚没款折合人民币358万元,处罚23人,打掉外汇“黑窝点”1个,捣毁带有小型“地下钱庄”性质的“黑窝点”1个,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案件6起,同时还进一步挖出倒汇“黑窝点”线索8条。 这次历时一个多月的专项行动,规范了银行外汇柜台交易行为,净化了外汇市场秩序,在一段时间内基本肃清了活动在银行营业场所附近的倒汇分子,遏制了倒汇“黑窝点”及“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为全国整顿外汇市场秩序提供了线索和经验,为下一步深入打击“地下钱庄”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这次行动后,五省市外汇分局要求银行在营业场所内张贴和散发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宣传单和宣传画,并通过要求银行“约法三章”,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等方式,将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赶出银行营业场所。陕西省外汇分局举办了法规培训班,全省各相关部门8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辽宁省外汇分局举办了银行、经理联席会议,通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相关情况,并推广抚顺市外汇支局在银行营业场所设立“外汇警示窗”的经验,增强了银行抵制非法外汇活动的自律意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 在五省市开展集中打击活动的同时,全国其他省市外汇分局与公安部门也加强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全年,全国共组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498次,捣毁非法买卖外汇窝点123处,抓获涉案人员822人,涉案金额1468万美元,追缴罚没款2154万元人民币。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同时,疏堵并举,调整和完善了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如放宽个人自费出国留学用汇政策、调整银行美元挂牌汇价的定价方式等,为个人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方便个人外币结汇,而开正门,堵邪门,将原来黑市上的灰色交易引导到合法、透明的渠道,有效抑制了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将继续密切协作,常抓不懈,并加大对“地下钱庄”和倒汇黑窝点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2002-01-30/safe/2002/0130/3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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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369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8590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21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2762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593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2353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425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3519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12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3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04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914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5710 EUR 欧元 1欧元 1.4250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86 GBP 英镑 1镑 1.645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09 HKD 港元 1元 0.1290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25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0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585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75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475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0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944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4 THB 泰国铢 1铢 0.02945 JPY 日本元 1元 0.010532 TWD 台湾元 1元 0.03047 KRW 韩元 1元 0.000805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55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8月 1日起 使用,上报 2009年 8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08-06/safe/2009/0806/5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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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317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94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901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697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01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528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856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0167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53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86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1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740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9500 EUR 欧元 1欧元 1.2970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49 GBP 英镑 1镑 1.9742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6 HKD 港元 1元 0.12808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771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932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65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253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5062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63 THB 泰国铢 1铢 0.02841 JPY 日本元 1元 0.008243 TWD 台湾元 1元 0.03048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677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72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 2007年 2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7年 2月 1日前 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7-02-07/safe/2007/0207/5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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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3371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2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692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635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4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7329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42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0418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50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69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94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21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6490 EUR 欧元 1欧元 1.2832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07 GBP 英镑 1镑 1.8942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4 HKD 港元 1元 0.1284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754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9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812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3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4137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425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733 JPY 日本元 1元 0.008488 TWD 台湾元 1元 0.03044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705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6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12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12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12-05/safe/2006/1205/5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