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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全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应用软件使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按照申报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2月31日的申报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重庆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收到同级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和辖内分局报送的申报表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表不必汇总;但分局须保留一份备存。 3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不必将此申报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按操作规程规定报送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按照该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表7)”。 三、租赁公司(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应按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其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 四、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 五、请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并于1997年7月1日前报送相应的外汇管理局备案(该操作办法的报送渠道与申报表的报送渠道一致)。 六、请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 1997-03-12/safe/1997/0312/5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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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现将推广安排和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中资银行总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二、其他中资银行总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债数据方式维持不变。 四、银行自使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后,实行每日逐笔报送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签约的外债和发生变动的外债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远期信用证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 六、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2005-10-28/safe/2005/1028/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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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际国内外汇市场都出现了一些波动,引起了各界的关心和议论。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网上报道说,有上千亿美元,甚至上万亿美元的国际热钱正在狂赌人民币升值,请问这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所谓“热钱”是指以投机获利为目的快速流动的短期资本。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类似的投机资本很难明目张胆地大规模进出。金融市场虽然也存在一些漏洞,有可能被国际投机资本所利用,但是其需要付出的代价很高,难以形成大的气候。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在贸易项下存在着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造假,直接投资项下存在着名实不符、借款过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炒作等不正常现象。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具有投机套利性质。今年以来,我们已查处一批案件,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密监控资本流动,及时加强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外汇交易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和投机活动。我们要正告一切非法投机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决不会放过任何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行为和迹象。在从严打击违法投机活动的同时,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鼓励中长期资本流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记者: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居民和企业争相结汇,与前些年的争相购汇形成鲜明反差,请问这是否正常? ●新闻发言人:过去在外汇严格管制的时候,我国为了鼓励侨汇和旅游,维护居民和非居民的利益,允许个人持有外币存款和外币现钞,这在国际上是十分罕见的。之后,我们又逐步放开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和个人如何安排其金融资产结构,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根据一般的风险控制原理,所持金融资产应当与其来源和使用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盲目地将一种货币换成另一种货币,今后有需要时,又重新换回来,可能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 ●记者: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中国在外汇储备经营中大量减持、抛售美元资产。请问,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新闻发言人:这种报道完全不符合事实。我国外汇储备货币结构和资产摆布,是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对外贸易支付和外债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决定的。我们高度关注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但不会随市场短期波动而调整货币结构。我国是国际市场高度负责任的投资者,从来都自觉维护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绝不会参与汇率的投机炒作。 ●记者:现在外界有一种议论,称由于美元汇率大幅贬值,中国外汇储备经营发生了很大亏损,导致储备资产缩水。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 ●新闻发言人:国家持有外汇储备如同企业和个人持有任何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必然有一定的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科学地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现行国际货币金融制度决定了主要货币汇率会经常出现剧烈波动,无论是美元、日元、欧元、英镑,都经历过大起大落,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针对这种市场环境,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首先,我国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始终严格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完备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央银行储备管理的特点,采取了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结构摆布按照长期的、战略性的结构基准进行,不以赚取短期汇价波动收益为目的。如果不转换币种或不实际使用,汇率变化带来的储备价值增减只具有会计上的账面意义,并非立即发生的损益。过一段时间,市场汇率又有可能出现新的变化。 第三,我国在确定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基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对外支付的需求。因此不存在因实际支付手段不够而将美元转换成非美元货币,从而造成汇兑损失的可能性。 ●记者: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外汇储备经营风险很大成本很高,我国持有如此大规模的储备是得不偿失。请问,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新闻发言人:一国外汇储备的合理规模是一个复杂问题。中央银行持有外汇储备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不仅有利于增强国际清偿能力,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信誉,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人民币的信心,还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持有外汇储备必然会有一定成本。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都有财务成本。但是如果宏观经济整体或金融系统全局发生震荡甚至危机,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将付出几十倍几百倍的代价。国家外汇储备不是搁置不用,而是要投入国际金融市场经营运作并产生收益。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策略和绩效,在国际中央银行界享有较高声誉。据我所知,目前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良好,并不存在有的媒体所说的亏损问题。(完) 2004-12-10/safe/2004/1210/4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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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安排,近日,外汇局副局长李东荣,带领外汇局各党支部共28名党员职工代表,赴河北省巨鹿县开展“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宗旨观念”的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贫困农村了解国情民情,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河北省巨鹿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差、底子薄,经济总量偏小,农业标准化水平低。全县35.8万人口中,有近12万为贫困人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5年对巨鹿县定点扶贫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巨鹿县的扶贫工作,多次深入实地调研,选派10名扶贫工作队员驻巨鹿开展对口帮扶工作。10年来,不断加大教育扶贫和信息扶贫的力度,建起两所希望学校,救助了近百名失学儿童;投资建成“巨鹿县扶贫信息网”和20个乡村网络终端,并增订800份农村版《经济日报》,明显加强了巨鹿县与国内、国际市场的信息沟通,大大缓解了贫困乡村信息闭塞和农副产品销路难等问题。 李东荣同志一行一到巨鹿县,就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座谈,了解情况。随后李东荣带领大家走访了外汇局投资兴建的巨鹿县扶贫信息中心网站机房和两所希望小学,为两所小学送去房屋维修款和科普知识书本,并勉励同学们好好学习;与贫困村东下疃村干部一起座谈,深入了解村里的情况,走访两家特困户,给他们送上了慰问金。 参加主题实践活动的同志分成七个小组,分别就巨鹿县的教育、乡镇企业、农业、基层民主政治、金融、计划生育和外汇局扶贫济困的效果等情况与对口部门进行座谈并实地调研。通过实地接触,大家感受到了几年来巨鹿县在党的政策支持下取得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92年的353元增加到2004年的2601元,逐步培养起了一些具有一定盈利规模的企业。但在教育水平、思想观念以及具体发展条件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支持,老百姓的生活条件需要改善。在调研该县民营出口企业时,外汇局就如何进一步方便企业出口收汇核销进行了现场办公,使企业在县城就可通过上网办理核销业务,降低经营成本。 胡锦涛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指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寄予愿望,殷切希望我们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外汇局组织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两方面的成效:一方面,洪水口希望小学和小留庄慧民希望小学得到了外汇局捐赠的校舍修缮款和少儿读物,对解决东下疃农民饮水难问题,外汇局提出了扶贫帮困的方案;另一方面,外汇局的党员同志对国情民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使他们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信心。(完) 2005-03-08/safe/2005/0308/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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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 2005-05-27/safe/2005/0527/4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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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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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近年来,根据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分三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知》对于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细致梳理,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前提下,将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还强调,各分局(管理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化和规范化,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05-06-28/safe/2005/0628/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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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作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完) 附件1: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2-21/safe/2005/022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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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密切协作,迅速出击,一举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抓获以邹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7名,冻结银行账户70余个,现场缴获、扣押和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 2005年1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邹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情况。公安机关以代号“1.17”地下钱庄专案开始立案侦查,并迅速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市外汇分局召开专项会议,确定行动方案。上海市外汇分局在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整理汇总有关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可疑账户,并部署有关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可疑账户和资金的冻结工作,为“1.17”案件的成功告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初步查明,自2004年以来,邹某等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资金汇兑等服务,业务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仅2004年9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非法经营金额即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目前,上海市外汇分局正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跟踪涉案资金流向,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完) 2005-04-12/safe/2005/0412/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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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巴克莱银行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巴克莱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2-07/safe/2004/1207/4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