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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47664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570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22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2644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991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281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6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0485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1384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93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189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3170 EUR 欧元 1欧元 0.8836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63 GBP 英镑 1镑 1.4215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2 HKD 港元 1元 0.1282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1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04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25520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5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09689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571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4855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12 JPY 日本元 1元 0.007741 TWD 台湾元 1元 0.02864 KRW 韩国圆 1圆 0.0007621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4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4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本表自2002年第4期起不再列入欧元区各国原使用货币。 注4:‘***’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04-01/safe/2002/0401/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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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2008-06-11/safe/2008/0611/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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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0]46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2013-04-17/safe/2013/0417/5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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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03-30/safe/2016/0330/5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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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5-03-27/safe/2015/0327/5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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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和外汇收支情况,检查交流了前一阶段的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外汇管理系统要积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认真研究外汇收支中产生的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改进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在讲话中指出,在去年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的外部环境下,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继续保持了良好态势。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实现"双顺差";各项外债指标均处于安全线以内;银行结售汇自1994年以来,首次在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下同时实现顺差;全年外汇储备增加466亿美元,是我国历史上储备增加额最多的一年。今年前4个月,在我国外贸顺差大幅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2.9%,售汇增长9.6%,结售汇顺差增长26%。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276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154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郭树清说,当前我国外汇收支之所以实现较大顺差,首先是因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增强;其次是随着国际市场利率下调,本外币利差由负转正,持有外汇进行套利的机会已基本消失;三是人民币汇率预期改善,市场对人民币普遍看好;四是外汇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监管,加大规范和整顿外汇市场力度,对改善外汇收支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他还指出,目前外汇收支情况总体正常,但也有一些非正常的外汇资金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对此需保持清醒头脑,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 在总结前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的经验时,郭树清表示,必须立足宏观,超前研究,才能把握外汇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掌握外汇管理工作的主动权;敢抓敢管,标本兼治,才能改善外汇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他指出,提升技术手段,是转变外汇管理方式的重要保障;外汇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协调,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条件。 他强调,当前世界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主要货币汇率走势不确定性较大,加之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外汇管理必然会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未雨绸缪,积极认真应对。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期的基本立足点,外汇管理系统应当而且能够在扩大内需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外汇管理要树立宏观意识和大局观念,为吸引外商投资和支持进出口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银行、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正常用汇需求,同时要强化事后监管,继续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外汇交易,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 在谈到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时,他要求:外汇管理系统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应对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简化手续,切实把加强金融机构外汇收支管理作为重点,强化国际收支监测预警,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谈到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时,他要求:继续改进管理,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围绕扩大内需,加大外汇管理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外宣传,正面引导市场预期;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机制;加快职能转变,强化银行外汇收支监管;密切关注外汇流入,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调控;适应外汇管理形势发展,加快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会议部署了近期准备出台的一些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推进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支持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外汇收支监测。允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账户限额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并可进行调整;扩大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逐步实现实时监管。 二、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方便企业经营,加强事后监管。在去年实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子系统及差额备查等制度的基础上,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优秀企业的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建立进口付汇备查机制,对进口逾期未核销分类处置。 三、推广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个人正常用汇,改进个人购汇监管手段。目前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试点运行基本正常,有效地防止了个人重复购汇,近期将向全国推广。其主要举措是,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程序和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为个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鼓励银行公平竞争。 四、加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范外汇保险活动,填补监管空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近期将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外资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五、推广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的改革,减少审批手续,强化间接管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和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及自有外汇还贷管理,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通过监督银行执行有关规定,来监管企业资本项下的有关外汇收支行为。 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流入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前,要向当地外汇局询证,外汇局根据审核档案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查询系统进行核对,并进行真实流入情况的登记。 七、清理和逐步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问题,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允许银行经外汇局批准后,以企业偿还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司法途径从企业追收(或者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冲抵规定期限以前发生的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 八、逐步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外汇收支监管。加快推进银行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网,积极探索建立银行外汇收支信息系统,形成有效的银行外汇收支监管体系。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在柜台为国家把好汇兑关,并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履行大额或异常外汇交易报告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跨境洗钱的力度。 九、加强国际收支监测预警,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统一调配资源,集中优秀人员,建立对异常外汇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定期、不定期地交流情况,通报信息,及时采取协调行动。 2002-05-22/safe/2002/0522/3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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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 9月 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现就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应尽快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互设或单设双边本币结算帐户,开办本币结算业务。 三、放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项下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无论出口金额大小,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对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中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此帐户做出标识。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各分局应检查、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凡在边境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要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增加结售汇网点。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边境地区外汇局应积极协助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 七、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小额贸易情况,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八、边境地区外汇局要进一步加强所辖地区外币现钞管理,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及时将有关边境贸易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将有关鼓励边境贸易出口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规范管理边境贸易。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从事边境贸易的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十一、本通知暂时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行。上述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边境地区商业银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2002-09-16/safe/2002/0916/3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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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1年12月底,中国外债余额为1701.1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与2001年6月底的外债余额(1704.1亿美元)基本持平。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95.3亿美元,比2001年6月底增加66.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70.3%;短期外债余额为505.8 亿美元,比2001年6月底减少6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29.7%。 在1701.1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485.0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16.1亿美元。在1485.0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498.2亿美元,占33.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44.4亿美元,占23.2%;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52.0亿美元,占23.7%;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12.5亿美元,占总债务的7.6%;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70.4亿美元,占11.5%;其他单位债务余额为7.5亿美元,占0.5%。 根据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初步统计的2001年我国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数据计算,2001年我国各项外债指标中,偿债率为7.5%,债务率为56.8%,负债率为14.7%,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为23.8%,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 参考资料--各项外债指标简介 偿债率为当年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额加上短期外债付息额与当年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20%。 债务率为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100%。 负债率为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20%。 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的国际标准安全线为100%。 2002-04-23/safe/2002/0423/3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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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复〔2001〕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关于企业提前购汇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海汇发〈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境内机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仍按照现有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违反本批复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批复内容冲突的,以本批复内容为准。 请收到本批复后,各分局尽快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转发,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向所属分支行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1-04-19/safe/2001/0419/3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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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外汇执法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向社会正式公布外汇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的名单。 近年来,由于外汇局系统机构调整,一些分支局的名称作了更改,部分分支局进行了合并或撤销,还有的县(市)支局在内部机构调整和充实后,具备了申请外汇检查权的基本条件。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全国各分支局外汇检查处罚权情况进行了清理,对各省级分局及其所属各中心支局和县(市)支局的名称重新进行了确认,同时对具备申请外汇检查处罚权条件的县(市)支局授予外汇检查处罚权。 目前,全国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外汇分支局共417个,其中,省级分局36个,地市中心支局294个,县(市)支局87个。凡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可以依法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2)第1号 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单位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朝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盘锦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葫芦岛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东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州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皋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安县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门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靖江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兴市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姜堰市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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