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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陪同。 周小川代表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并充分肯定2013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周小川指出,2013年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了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继续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大步迈进。 周小川表示,过去几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低调务实、勤勉敬业,经营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外汇储备创新运用取得新的成效,风险管控和内部运作不断完善,保障了外汇储备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为服务国家各项改革和发展目标、保障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周小川强调,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凝聚力量,扎实工作,攻坚克难,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外汇储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各项改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014-01-02/safe/2014/0102/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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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4年5月30日) 2014-05-30/safe/2014/0530/6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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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http://www.gov.cn/xinwen/2020-07/24/content_55297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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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三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四是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五是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0-07-05/safe/2010/0705/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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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简化、高效、可控原则。通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同时也要防止对外担保这种或有外债变为实际债务或债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促进发展,又要控制风险。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二是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三是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五是明确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六是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七是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 四、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形成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指标范围内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再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但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和)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二是企业担保人的净资产比例由过去的贸易型、非贸易型企业等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三是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为在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四是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五是明确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通知》对被担保人的规定做出了哪些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担保人机构类型,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由银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即可。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调整为境内机构及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二是统一、简化了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将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统一调整为“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三是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六、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有何意义? 此次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为实现“寓管理于服务”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将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境内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有助于境内机构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助于境内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各种金融创新和业务拓展,逐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七、此次政策调整后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具体来说:首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履约率,各类主体对外担保项下信用风险控制良好。第二,考虑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三类机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能力有差异,我们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放宽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风险控制。第三,我们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此外,我们还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外担保项下统计监测手段和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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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看待3月末我国外债数据变化? 答:总体来看,我国外债总规模降幅放缓,偿债风险可控。首先,外债余额降速大幅放缓。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等值13645亿美元,较2015年末减少517亿美元,降幅为3.6%,较2015年第四季度降幅减少3.8个百分点。其次,外债期限结构进一步优化。2016年3月末短期外债余额较2015年末下降8%,而中长期外债余额则较2015年末上升4%。再次,外债规模下降与我国进出口贸易下降密切相关。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5.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9%。受此影响,3月末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相应下降,占总外债规模下降的66%。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部分企业经过前期债务去杠杆化后,公司间贷款等外债数据开始止跌回升。2016年3月末,公司间贷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149亿美元,增幅为7%。 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进一步便利。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自2016年5月3日起,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趋于平稳。根据目前外债数据变动的趋势,加上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落地实施,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趋于平稳。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积极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6-06-30/safe/2016/0630/5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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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昨日警告,将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中国持有大量美国国债,那么中方对投资的美国国债安全是否感到担忧? 答:我们注意到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将美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由“稳定”下调至“负面”。美国国债是美国政府的信用反映,是美国国内和国际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品种。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011-04-20/safe/2011/0420/4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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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有学者称,由于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003年以来外汇储备损失2711亿美元。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首先,人民币升值不会直接导致外汇储备损失。外汇储备是外汇资产,以美元作为记账货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导致了外汇储备折算成人民币的账面价值变动,并不是实际损益,也不直接影响外汇储备的对外实际购买力,而只是用人民币还是美元作为报告货币所导致的账面差别。只有在将外汇储备调回并兑换回人民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汇兑方面的实际变化。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没有大规模调回并结汇的需要。况且,考虑到银行、企业和个人在当初将外币卖出时已经获得了等值的人民币收入,人民币升值之后在降低进口成本、增加投资收益等环节也获取了巨大收益,肉已经“在锅里”。 其次,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外汇储备账面损失远小于我金融资产的账面盈余。由报告货币所产生的账面损失和盈余正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经济学上称之为对偶)。与以美元计价的储备折合人民币后的账面损失相对应的是,我国国民持有的人民币金融资产以美元计价的账面盈余。截至2011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4万亿美元,按3月末汇率折算,同期企业和居民人民币各项存款、股票、国债和保险资产等人民币金融资产总规模是我外汇储备资产的5倍以上。这意味着当人民币升值时,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是外汇储备资产账面损失的5倍以上。如果再考虑居民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规模,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将更大。同样,上述损失或收益均是账面计值变动,只要不发生实际兑换,就不会成为现实。 第三,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取决于外汇储备的收益率和投资所在国的通货膨胀率。我国外汇储备经营多年保持稳定收益,经营收益率远高于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投资所在国(地区)的通货膨胀水平,保障了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2000-2010年,美国、欧洲和日本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年均分别增长2.4%、2.1%和-0.2%,我外汇储备的年均经营收益率远高于这些水平。 2011-05-06/safe/2011/0506/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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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2014-12-09/safe/2014/1209/4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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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范了对银行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售汇交易的外汇监管:一是体现“均衡管理”,对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制定了统一的量化标准;二是体现“便利操作”,结合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梳理整合现有法规中关于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政策,规范部分现有政策中规定不够明确的业务;三是体现“减少审核”,简化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事先审核要求,取消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的事先审核要求;四是体现“抓大放小”,主要规范对国际收支和外汇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银行自身结售汇事项;五是体现“事后监管”,重申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统计和信息报送的要求。 《通知》的出台,可减少审核要求,简化管理流程,促进银行有序开展自身结售汇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完) 2011-06-13/safe/2011/0613/4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