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6日,分局举办外汇业务学习机制2022年度第7期活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李云山出席活动,分局各处人员参加活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就《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及相关案例》为题,对我们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类别、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案例进行了生动翔实的讲解,并与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了讨论。 李云山副行长与大家交流学习体会时指出,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帮助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分局的同志要加强与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开展合作调研,共同服务外贸企业,支持我市对外经济健康稳健发展。 2022-10-28/tianjin/2022/1028/2033.html
-
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原则上是的。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合)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022-10-31/tianjin/2022/1031/2034.html
-
为解决国际贸易企业信用不足、获得融资难、融资效率低、融资周期长等问题,分局以“科技赋能、数据赋能”为动力,积极推动跨部门合作,研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场景应用。 2022年10月12日,分局联合天津市金融局召开线上“中欧班列”融资研讨会。分局外汇综合处、市金融局、天津东疆国际班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和信保天津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参会。通过集中研讨,各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天津中欧班列的业务发展及金融需求,为后续金融提供精准服务打下良好基础。 2022-10-14/tianjin/2022/1014/2023.html
-
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等)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边贸企业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2022-11-03/tianjin/2022/1103/2036.html
-
问: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可以汇入留学中介账户吗? 答:不可以,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2022-10-21/tianjin/2022/1021/2028.html
-
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境内划转?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2-11-03/tianjin/2022/1103/2037.html
-
对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是否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22-10-24/tianjin/2022/1024/2029.html
-
保险公司在境内开展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是否需要提前获得外汇局的核准? 需要。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2023-01-10/tianjin/2023/0110/2087.html
-
为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2〕238号),自2022年10月25日起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2022-11-01/tianjin/2022/1101/203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11-10/tianjin/2022/1110/2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