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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5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safe.gov.cn)在其运行三周年之际,进行全新改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开通以来,及时、准确、权威地向社会发布最新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和业务管理等信息,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外汇管理的重要窗口。 新版网站除保持原有特色外,更加注重政务的公开性和服务性。 一是法规更全面,查询更方便。对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删除已废止的法规,调整已更改的法规,增加其他部门的相关法规,并根据业务性质进行了重新分类,同时为方便用户查询,设置了多种查询方法,便于社会各界更加全面、方便地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 二是外汇数据更完整、及时。除原有的每日人民币基准汇价、外汇储备、外债、国际收支等统计数据外,新增了1994年以来人民币基准汇价汇总表、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等。 三是管理信息更公开、透明。首次全面系统地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分支局机构设置、举报电话等。新公布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信息,并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四是业务指南更权威。对业务指南中的各项业务操作注明了法规依据,并建立了与该法规的链接功能,增强了业务指南的权威性,也便于用户更深入、全面地了解相关内容。 五是服务功能大大增强。为帮助用户了解网站各栏目的内容、功能及浏览方法,新增了“站点导航”;“咨询问答”栏目帮助用户排疑解惑;增设“外汇书刊”栏目,主要介绍外汇管理有关书刊资料。对于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在网上反馈。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将进一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重点,向建设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网站方向发展。 2002-05-28/safe/2002/0528/3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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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作效率,推动国内外汇市场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从2002年6月1日起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统一、规范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将正式启动。 外币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是短期外币资金融通的市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境内外币拆借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发进行,市场相对分割,而且由于缺乏中介组织,信息渠道不畅,造成拆借交易不活跃,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及时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一些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国际金融市场拆出闲置的外汇资金,造成大量资金头寸存放境外,而当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亟需外汇资金时,由于自身信誉及其他条件限制,很难从国际市场拆入资金,另外,根据目前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入资金还受国家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这也限制了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拆借。 此次推出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信息平台,利用现有的外汇交易技术系统,将原来自发、分割的外币拆借业务集中到了一个统一、规范的市场。这将有助于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加强外汇资金运作,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外币拆借市场形成的利率也将为中央银行掌握外汇资金的变动情况提供价格信号。同时,建立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也有利于丰富交易品种,培育国内外汇市场,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调整外汇政策创造条件。 承担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提供拆入、拆出报价等信息咨询和服务,自身不得从事自营性外币拆借业务,不承担拆入、拆出双方的资金清算业务。 即将开办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由双方协商达成。中介服务的收费参照国际惯例。凡具有外币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进入该拆借市场。 2002-05-30/safe/2002/0530/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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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于6月19日至20日,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在前不久结束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基础上,总结了前一阶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对下一阶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总体思路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会议部署的近期准备出台的主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是: 一、推进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改革,支持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外汇收支监测。允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账户限额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并可进行调整;稳步推进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逐步实现实时监管。 二、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方便企业经营,加强事后监管。在去年实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子系统及差额备查等制度的基础上,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优秀企业的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建立进口付汇备查机制。 三、推广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个人正常用汇,改进个人购汇监管手段。目前个人购汇信息管理系统试点运行基本正常,有效地防止了个人重复购汇,近期将向全国推广。其主要举措是,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程序和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为个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鼓励银行公平竞争。 2002-06-24/safe/2002/0624/3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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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在京召开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认真贯彻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国际收支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国际收支工作的主要方向是:继续清理和完善与国际收支有关的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利用IT技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监测水平;紧密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形势分析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国际收支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清理和完善国际收支法规,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研究提出银行结售汇非现场监管思路和指标体系;二是加强技术手段,推动系统升级,提高统计质量;三是开展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来华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举办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大型培训班。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总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要重点开展三项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形势分析;继续完善贸易信贷调研;建立和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2002-07-11/safe/2002/0711/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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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外汇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个人自行购买。 《通知》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本人应在出境前持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单》、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签证等单证,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银行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售汇。 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购汇主体和手续的调整,出境旅游供汇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均保持不变。 《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06-26/safe/2002/0626/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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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 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小资料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2002-08-21/safe/2002/0821/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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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并规范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您能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答: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如购汇网点较少,又限制异地购汇,给个人购汇带来很多不便;在新的形势下授权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银行售汇业务靠手工操作,无法有效防止个人重复购汇,等等。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个人购汇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该系统彻底打破了由一家银行独自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方便了个人购汇,为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也有利于外汇局改进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重复购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今年4月1日起,该系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等地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的24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试点。 6月 1日起 ,在上述三家银行全国所有银行网点进行二期试点。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个人购汇系统”运行平稳正常,银行和居民个人反映良好。因此,在试点较为成熟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在全国推广运行该系统。 配合和依托“个人购汇系统”,为指导银行的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细则》,在原有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布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受理各中、外资银行的开办申请。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个人购汇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吗? 答:此次对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居民个人购汇实需原则与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细则》取消了原来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自 8月 1日起 ,凡是符合《细则》中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持《细则》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可以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售汇的银行及网点。 第二,规范购汇种类。《细则》将居民个人购汇种类统一规范为16个项目,即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外派劳务、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及其它。居民个人上述购汇,均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统一限额管理。《细则》对以往的购汇限额进行了统一,即在《细则》所列的16个购汇项目中,除自费留学的规定限额为等值20000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及“其它”项目规定的限额为等值1000美元以外,其它项目的规定限额均为等值2000美元。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规定限额减半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购汇。 第四,简化部分购汇项目的审核凭证。为了切实方便居民个人用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购汇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了较大的调整,对部分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简化了审核凭证。具体来说,对于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除出境旅游和自费留学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外,其他购汇都可凭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购汇;对于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外邮购、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购汇,从审核其真实性角度考虑,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放开异地购汇。长期以来,因为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采用手工操作方式,为避免重复购汇,居民个人购买外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和外汇局手工办理,带来了很多不便。此次“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通过银行、外汇局实时的联网操作,为实现异地购汇提供了保障。居民可以根据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之外的银行购汇。 问:据您介绍,这次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配合“个人购汇系统”的正式推广运行。您能介绍一下该系统的基本情况吗? 答:“个人购汇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的第一个实时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网络连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建立公共数据中心,集中全国数据,各银行总行通过网络与数据中心连接,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的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连接。该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时操作,实现了银行售汇信息和外汇局核准信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操作电子化,形成了比较科学和严密的个人购汇监管系统。 该系统运行后,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查询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售汇后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系统传送到外汇局。这样,通过运行“个人购汇系统”,外汇局可以实时监控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个人售汇业务,银行也可以及时查询是否个人超限额的购汇已经外汇局核准,是否其他银行已经供汇,从而防止个人重复购汇。 问: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后,放开了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等限制,外汇局相应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答:“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改进了外汇局的监管手段,保证了外汇局在放开银行限制、方便个人的同时,能够实施有效监管,防止重复购汇。《细则》还具体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统一规范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条件。只有满足一定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才能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如,银行必须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等,建立了与外汇局的网络连接等。另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必须在“个人购汇系统”上操作,严禁脱机操作。 第二,继续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个人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通过事后核销,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购汇。《细则》对个人购汇实行事后核销管理,即对于具有前一次购汇记录的境内居民个人,再次办理购汇前或再次办理购汇时,银行通过审核其护照上是否有出入境记录或能否出具前一次的用汇收据,从而决定是否再次供汇的一种审核制度。若证实确已出境或境内居民能够提供前一次的用汇收据,银行对前一次的购汇记录予以核销后,办理本次售汇,否则,则不予核销,不办理本次售汇。如果居民个人在“个人购汇系统”中存在未核销记录,就不能进行其他项目的购汇。 第四,严格现钞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还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自费留学项下的学费、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问:这次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对银行和居民个人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此次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对银行来讲,通过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通过“个人购汇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改变了银行原有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对居民个人来讲,通过放开购汇银行限制、简化购汇凭证、放开异地购汇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购汇银行,并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节省了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间及成本,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用汇。 2002-07-26/safe/2002/0726/3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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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 9月 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现就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应尽快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互设或单设双边本币结算帐户,开办本币结算业务。 三、放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项下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无论出口金额大小,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对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中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此帐户做出标识。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各分局应检查、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凡在边境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要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增加结售汇网点。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边境地区外汇局应积极协助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 七、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小额贸易情况,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八、边境地区外汇局要进一步加强所辖地区外币现钞管理,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及时将有关边境贸易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将有关鼓励边境贸易出口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规范管理边境贸易。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从事边境贸易的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十一、本通知暂时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行。上述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边境地区商业银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2002-09-16/safe/2002/0916/3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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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完善对境外上市所募集外汇资金的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筹集资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后出台了有关规定,但仅涉及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新股资金调回境内以及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活动日益多样化,在外汇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规和操作上予以进一步规范。为此,外汇局会同证监会制定并下发了《通知》。 《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的规范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后,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规范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外汇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外汇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第三,明确境外减持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资3产(或权益)所获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调回境内,并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 第四,明确境外注资的管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境外注入资产或权益的境外投资行为,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规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回购行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如需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及相关的境外开户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通知》的出台,为境外上市外汇收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规范运行。同时,通过采用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等管理手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有效地监测外汇资金流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分。 2002-08-23/safe/2002/0823/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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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 7月 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规范海运业务外汇管理,保障无船承运业务的正常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5号令)、《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 10月 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及《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0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企业),可凭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账户)。 二、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无船承运企业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无船承运企业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由外汇局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核定账户的限额。对于新建立的无船承运企业可以设定一个初始限额,原则上设定为等值10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本地区总限额的情况对初始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年度对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无船承运企业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的部分,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今后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2-08-06/safe/2002/0806/3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