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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是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正常外汇秩序的一个隐患。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打击走私、骗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以及正常用汇需求的满足,非法买卖外汇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仍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秩序,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也带来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外汇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多次打击。2001年8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全国各地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买卖活动的力度,特别是打击利用银行柜台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并在辽宁、浙江、陕西、云南、北京五省市联合开展了一次打击利用银行柜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职业倒汇分子和“地下钱庄”。五省市外汇局、公安部门分别成立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制定了联合打击方案。此项行动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2001年10月19-26日,一场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战役在五省市打响。五省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前期侦察、暗访情况,制定了本省的统一行动时间,集中采取了突袭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五省市联合办公室集中出动了外汇检查人员和公安部门警力,现场抓获非法买卖外汇嫌疑人133人,查获涉嫌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199.6万美元,涉及外币多达10余种,收缴罚没款折合人民币358万元,处罚23人,打掉外汇“黑窝点”1个,捣毁带有小型“地下钱庄”性质的“黑窝点”1个,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案件6起,同时还进一步挖出倒汇“黑窝点”线索8条。 这次历时一个多月的专项行动,规范了银行外汇柜台交易行为,净化了外汇市场秩序,在一段时间内基本肃清了活动在银行营业场所附近的倒汇分子,遏制了倒汇“黑窝点”及“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为全国整顿外汇市场秩序提供了线索和经验,为下一步深入打击“地下钱庄”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这次行动后,五省市外汇分局要求银行在营业场所内张贴和散发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宣传单和宣传画,并通过要求银行“约法三章”,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等方式,将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赶出银行营业场所。陕西省外汇分局举办了法规培训班,全省各相关部门8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辽宁省外汇分局举办了银行、经理联席会议,通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相关情况,并推广抚顺市外汇支局在银行营业场所设立“外汇警示窗”的经验,增强了银行抵制非法外汇活动的自律意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 在五省市开展集中打击活动的同时,全国其他省市外汇分局与公安部门也加强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全年,全国共组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498次,捣毁非法买卖外汇窝点123处,抓获涉案人员822人,涉案金额1468万美元,追缴罚没款2154万元人民币。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同时,疏堵并举,调整和完善了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如放宽个人自费出国留学用汇政策、调整银行美元挂牌汇价的定价方式等,为个人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方便个人外币结汇,而开正门,堵邪门,将原来黑市上的灰色交易引导到合法、透明的渠道,有效抑制了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将继续密切协作,常抓不懈,并加大对“地下钱庄”和倒汇黑窝点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2002-01-30/safe/2002/0130/3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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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与泰国银行行长德瓦库拉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签字仪式,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银行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根据此项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必要时向泰国银行提供最多达2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作为对国际金融机构援助资金的补充,支持泰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泰国驻华大使敦· 帕马威奈,以及双方有关单位的高级官员出席了签字仪式。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亚洲国家迫切希望加强地区金融合作,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1998年,在中国的倡议下,东盟10国和中、日、韩(简称“10+3”)建立了金融合作机制,目的是加强政策对话和建立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的资金援助机制。2000年5月在“10+3”财长会议上通过的《清迈倡议》是“10+3”范围内加强金融合作的第一项实质性举措,主要内容是增加东盟原有货币互换机制的资金规模,并在“10+3”范围内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以帮助成员国解决短期国际收支问题及稳定金融市场。 中泰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是中国在《清迈倡议》下签署的第一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是中泰双方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作出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本地区合作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增强泰国及本地区的金融稳定,以及推动中泰两国传统友谊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中国已与日本、韩国等商谈双边货币互换事宜,即将签订协议。 2001-12-06/safe/2001/1206/3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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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理顺银行外币现钞与现汇价格的关系,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结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调整银行美元挂牌汇价的定价方式,适当放宽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帐户资金划转的限制,增加个人外币结汇网点。 《通知》规定,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美元挂牌汇价时,现汇买卖价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6%,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对于其它币种的挂牌汇率,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居民个人外币结汇网点,方便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促进银行更好地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 《通知》还适当放宽了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外币帐户(含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资金划转的限制。今后,各银行除了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不同外币帐户资金划转外,还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境内外币帐户的资金划转。各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境内外币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时,应建立大额外币划转备案制度。 此次调整,旨在便利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外币业务,提高我国银行业对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水平,通过价格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居民个人外汇交易行为,减少外币在银行体系外流通,有效抑制外汇非法交易。 2001-12-03/safe/2001/1203/3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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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人民币对欧元交易。这是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继美元、港币和日元之后开设的第四种外币对人民币交易。 我国现行银行间外汇市场是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建立的。几年来,外汇市场不断发展,成为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基础。从交易币种来看,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投入运行时,仅开办了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即期交易。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3月,又开办了人民币对日元的即期交易。开办这三个币种的交易,基本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各类对外交往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特别是与欧元区经贸联系的不断加强,欧元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收支中计值支付的主要货币之一,在企业对外结算货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由此带来欧元结售汇量迅速增长,银行到外汇市场平补欧元头寸的需求日益增强。另外,随着欧元的启动和正式流通,欧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金融交易和官方外汇储备的一个主要货币,在国际货币格局中占有重要位置。 2002-03-22/safe/2002/0322/3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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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1年12月底,中国外债余额为1701.1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与2001年6月底的外债余额(1704.1亿美元)基本持平。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95.3亿美元,比2001年6月底增加66.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70.3%;短期外债余额为505.8 亿美元,比2001年6月底减少6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29.7%。 在1701.1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485.0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16.1亿美元。在1485.0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498.2亿美元,占33.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44.4亿美元,占23.2%;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52.0亿美元,占23.7%;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12.5亿美元,占总债务的7.6%;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70.4亿美元,占11.5%;其他单位债务余额为7.5亿美元,占0.5%。 根据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初步统计的2001年我国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数据计算,2001年我国各项外债指标中,偿债率为7.5%,债务率为56.8%,负债率为14.7%,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为23.8%,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 参考资料--各项外债指标简介 偿债率为当年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额加上短期外债付息额与当年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20%。 债务率为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货物和服务项下外汇收入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100%。 负债率为当年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国际标准安全线为20%。 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的国际标准安全线为100%。 2002-04-23/safe/2002/0423/3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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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双顺差,国际储备平稳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74.05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2660.75亿美元,货物进口2320.58亿美元,顺差340.17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333.35亿美元,支出392.66亿美元,逆差59.31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93.90亿美元,支出285.63亿美元,逆差191.73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91.25亿美元,支出6.32亿美元,顺差84.92亿美元。 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47.75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同期19.22亿美元的顺差规模。其中,资本项目逆差0.54亿美元,金融项目顺差348.29亿美元。在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373.56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194.06亿美元,其他投资顺差168.79亿美元。 在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平稳增长。2001年全年国际储备增加473.25亿美元,其中国家外汇储备增加465.91亿美元,2001年末达到2121.65亿美元,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1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66元人民币。 2002-05-09/safe/2002/0509/3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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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运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一时期部分地区试点基础上,下发《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根据原有规定,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为方便企业,《通知》对这一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实施间接监管。 实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将有利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手续,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同时,这也将有利于外汇局减少行政审批,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重点监管银行,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管理。 该法规具体内容详见“政策法规”栏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里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部分。 2002-06-28/safe/2002/0628/3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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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请问,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改革? 答: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原来的规定,外商投资项下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存入资本金帐户后,如要转换成人民币用于境内投资项目的正常开支,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这种逐笔审批的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对企业结汇行为的审核,但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效率,也不利于外汇局提高监管效率,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去年8月,我们推出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此后,陆续批准上海、广东、浙江等20个省市进行试点, 200多家银行获得授权。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良好,具备了向全国推广的条件。因此,我们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发布《通知》,正式向全国推广。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改革的具体内容吗? 答:这次出台的改革措施,重点是调整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将原由外汇局逐笔审批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予以审核办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提供的材料、审核原则等均保持不变。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等)等材料向授权银行申请,授权银行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问:这一改革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都有什么影响?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简化了审批程序,节约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间,便利了企业资金运作,提高了办事效率。以前,企业办理一笔结汇必须先到外汇局办理核准件,然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中间要经历多个环节,最快也得2-3天才能办妥,改革后,企业投资款一到帐,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经银行审核符合结汇条件,即可办理结汇手续。 同时,在资本金结汇授权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内控制度的检查和违规的查处,也有利于促进银行的内部管理,增强银行的守法意识。 问: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后,简化了企业的办事手续,但是否会削弱国家对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外汇局会相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外汇局将资本金结汇审核授权给银行,并不是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而是在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审批转变为通过银行进行间接、事后的监管,便于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通知》对银行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银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如银行应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纪录;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等。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予以授权。 其次,要求被授权银行严格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责任。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数据。已与外汇局联网的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要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尚未联网的,要按月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另外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最后,外汇局将加强对授权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授权资格。这样,外汇局通过集中监管银行,既可以全面掌握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又能及时监管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合规性. 2002-06-28/safe/2002/0628/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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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出境旅游零用费改由个人自行到银行购买。请问,为什么要进行这一调整?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对外国际交往活动的不断扩大,公民出境旅游人数逐年增长。适应这一客观需要,我国对出境旅游的供汇政策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下,始终沿着方便个人用汇、规范旅游外汇收支的方向发展,在具体购汇程序上,由旅行社在购买团费的同时为旅游者代购个人零用费。 为了更好地规范旅游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出境游客的合法权益,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将不再由旅行社代客购买个人零用费,而由出境游客个人自行购买。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出台了《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及时调整了购汇手续。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个人购汇程序吗? 答:为保持国家对旅游供汇政策的稳定性,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将旅行社代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的环节调整为由旅游者个人自行到银行办理,而不涉及其他监管内容。 旅游者在购买个人零用费时,由旅行社为旅游者开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该购汇单中明确列明旅游者出境的团费和个人零用费。旅游者本人应在出境前持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单》、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签证等单证,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银行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售汇。 问:这次政策调整,对旅行社和个人的出境旅游活动有什么影响? 答:这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堵塞个别不法旅行社骗购和倒卖外汇的渠道;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者的个人利益;有利于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和成本,旅行社不再承担因代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而需携带和运输大量本外币现钞所带来的风险。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自今年4月1日起,该系统已经陆续在全国部分地区和银行试点并将全国推广。该系统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改变了原有的手工操作模式,能够有效防止出境旅游购汇中的重复购汇行为。因此,此次政策调整,外汇管理部门在为公民出境旅游提供购汇便利的同时,并没有放松对出境旅游外汇收支行为的监管。 2002-06-26/safe/2002/0626/3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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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6月22日将开通粤港港币票据双向结算业务。这标志着粤港金融合作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结算对等、共同发展的要求,不仅丰富了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内容,促进了广东省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广东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企业和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从长远看,它为粤港金融今后开展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必将在促进两地经贸、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粤港两地贸易资金的结算均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使得两地贸易资金的迂回结算与快捷的货物交割在时间上产生不对称。特别是香港回归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与粤港两地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不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也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在粤港双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下,港币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港方的支票单向在广东省内流通结算)于1998年1月在深圳率先试办,2000年10月起正式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办理,2001年9月又增加了港币汇票和本票的单向结算。该业务开办以来,粤港票据结算量稳步上升,资金在途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客户的资金成本。 相对于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而言,即将开通的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广东省内的港币支票亦可在香港流通结算),可进一步加速粤港两地的资金周转,提高粤港两地银行票据结算和资金汇划效率。 广东省辖内参加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银行与企业必须遵守《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的进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率保持在95%以上; 3、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4、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2002-06-18/safe/2002/0618/3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