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这是自 2001年 9月 1日 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 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 小资料 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能够完整、科学地反映一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世界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通过申报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每年采集约1000万笔的涉外收支交易数据,涉及非金融机构近50万家,年资金收付量已达到近5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实现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于2002年4月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2002-12-30/safe/2002/1230/399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为适应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的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售汇业务。 据悉,按照我国的金融管理政策,因公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境外开支标准,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买用于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等支付内容的外汇。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今年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分别调整和提高了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加强对因公出国售汇业务管理的同时,也相应调整了因公出国供汇标准。 上述因公出国费用标准和供汇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促进我国的对外交流。为了保障此次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强调,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用汇的售汇业务。 2002-12-02/safe/2002/1202/3985.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至此,全国获准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已经扩大到五家: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2002年 4月 1日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进行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购汇系统”)的试点,开始打破授权一家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 2002年 8月 1日起 ,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在全国推广个人购汇系统,并发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凡是符合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由此,彻底放开了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也大大方便了境内居民个人的购汇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已经获准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要严格执行境内居民个人售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继续认真受理和审核其他银行的申请。 2002-12-09/safe/2002/1209/3986.html
-
11月 5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1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中英文对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登记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两张表。同时为方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述两张表格,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填写,也可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房间)领取。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对表格大小进行适当调整。表格填写完成后,应在每页表格上加盖公章,连同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 上述两张登记表详见管理信息栏目。 2002-12-19/safe/2002/1219/3990.html
-
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资金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 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手续,便利了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有助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有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也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外汇局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总体监管水平。 2002-12-18/safe/2002/1218/3989.html
-
为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多渠道引进外资,不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 2003年 4月 1日 起正式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一、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明确相应的外汇管理原则和工作规程。其次,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证外方出资真实性和合规性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部分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统一规范。第三,去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外汇局管理职能,有必要从外汇管理角度明确有关政策和操作。此外,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管理效率,部分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也需要进行简化或调整。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全文共4部分22条,附10项具体操作规程,按照资本流入、验资询证与登记、资本流出的逻辑顺序,主要对10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①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②外国投资者以在外汇指定银行离岸账户内资金出资及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资金出资的管理;③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类型与来源;④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管理;⑤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管理;⑥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⑦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完善;⑧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管理;⑨对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审核要求;⑩资本金结汇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操作规程的简化。 三、《通知》对原有外汇管理思路和方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第一,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制度和原则。 第二,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第三,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 第四,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五,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配合外经贸部等部门有关政策的调整,填补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的空白。 四、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应如何开立和使用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答:《通知》规定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其投资资金用途的不同,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身名义开立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和保证类四种类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 原则上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结汇或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若外国投资者日后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划转核准件也可作为其办理验资或撤资的凭证。 五、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希望能够将其在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和离岸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用于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通知》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但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其办理资金划转。外国投资者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离岸账户,该账户资金也可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无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直接为其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划转完成之后,才能认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已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办理有关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六、《通知》从外汇管理角度出发,在原规定基础上新增了哪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来源? 答:除已有明文规定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以外,《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可作为再投资企业外方资本。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以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七、当前出现越来越多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通知》对其是如何规范外汇业务的? 答:主要设定了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八、对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等的外汇方面问题,《通知》是如何明确的? 答:关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问题,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投资企业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类被投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关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将此类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现有制度,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九、《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制度实施工作,主要作了哪些完善? 答: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外汇局的业务作了明确和统一: 第一,外国投资者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第二,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时,外汇局应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 第三,因外方溢价投资、参股、实物出资价值鉴定金额大于海关报关金额,因汇率变动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如实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资本溢价投入后的企业实际出资。 第四,“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十、《通知》中对企业在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有何特殊要求? 答:《通知》要求,外汇局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的,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应同时审核相关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的,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以后的,应同时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通过这两项特殊要求,进一步巩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制度的实施效果,发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在有关统计和监管中的作用。 2003-03-24/safe/2003/0324/3999.html
-
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在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其后续监管和衔接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外汇局在清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注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只设审批,没有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坚决予以取消。 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是外汇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取消进口付汇备案审核、出口单位交存核销单存根审核、支付边境贸易定金或从属费审批等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国家对外经贸活动;二是通过取消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等审批项目,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市场手段对资金跨境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通过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四是通过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为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外汇局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其原则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来说,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管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贷款借用偿还、外汇账户管理以及个人收支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监管金融机构,实现对有关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实施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外汇局通过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内机构从事借用外债、融资租赁、对外发债、项目融资等融资活动的监管。 此外,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汇局也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促使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积极推进外汇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2年11月1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2 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 3 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 4 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 5 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 6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7 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8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9 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 10 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 11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 12 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 13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 14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 15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 16 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 17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 18 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 19 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 20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2月27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 3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 4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 5 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 6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 2003-04-22/safe/2003/0422/4002.html
-
1月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考察工作时指出,外汇管理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一同参加了考察。 1月3日上午,朱镕基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考察了储备管理司交易大厅,随后与外汇管理局正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参加会议的各地方分局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在听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汇报后,朱镕基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外汇管理工作。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积极进取,勤奋工作,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在支持扩大出口,鼓励引进外资,促进扩大内需,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实现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他代表国务院向辛勤工作在外汇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问候。 朱镕基说,近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93年底国家外汇储备只有212亿美元,到2002年底已达到2864亿美元。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们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符合我们国家的利益,保障了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和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是我国综合国力增强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各地方和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同时也是与外汇管理部门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 朱镕基强调,今年我国的外部经济环境仍比较严峻,国内经济工作任务繁重。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十分重要。他对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审慎对待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和预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进一步转换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加强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逃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三是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快建立集管理、统计、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为一体的外汇收支信息管理体系,推进与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网。四是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更新知识,特别是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现代金融和市场经营方面的知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本领过硬的专业外汇管理队伍。 朱镕基在讲话结束时希望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新的一年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奋进,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吴仪在座谈会上讲话时说,近些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大干部职工在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支持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逃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和建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她希望外汇管理部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座谈会由王忠禹主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作了工作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福建分局和黑龙江分局的负责人发了言。 陪同朱镕基考察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有:李铁林、阎海旺、项怀诚、周小川、牟新生、金人庆、尤权、姜伟新、周可仁、肖钢、李伟、侯云春、刘鹤等。 2003-01-06/safe/2003/0106/3994.html
-
近日,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召开第四次会议。公安部、外汇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继续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洗钱犯罪的力度,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遏制涉汇犯罪的发展势头。 联合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通报了2002年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情况。他指出,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建立良好的金融外汇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持续向好的情况下,外汇市场的运行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应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对策。2003年,联合办公室要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中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疏堵并举,全面建立外汇非法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充分发挥外汇局和公安部门的合作优势,整合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和跨境洗钱活动,进一步遏制涉汇犯罪的猖獗势头,以维护健康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会议就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新形势下应密切注意的有关问题以及新形势下涉汇犯罪,尤其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严重性、新特点、建立和完善公安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整合力量共同打击涉汇犯罪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联合办公室决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 第一,统一认识,整合力量,联合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点案件,以此来带动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组织在“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积累打击涉汇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并以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处为突破口,带动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新对策,发挥公安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各自优势,主动配合,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安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提高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合作水平。 鉴于当前涉汇违法犯罪手段多样,办法隐蔽,交易迅速,尤其是洗钱活动逐渐蔓延,这对我们联合办公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新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在联合办公的过程中,掌握实时信息和采取及时措施至关重要。因此,公安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控制在前,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部门在行政司法和留置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发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不相互等待或推逶,形成团结、高效、依法办案的合作工作机制。 第三,研究和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联合办公室将研究当前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及法律建议,与有关立法部门进行协商,完善对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处罚法规。 第四,进一步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加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外汇政策法规,通过案例曝光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地下钱庄”等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危害的认识,营造社会各界自觉遵守外汇政策法规的氛围。 调动社会各界打击涉汇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法,落实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制度。 2003-04-24/safe/2003/0424/4003.html
-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问题,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其中列明的项目,除已明确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由于非贸易项目种类很多、情况复杂,《规程》以及现行其它外汇管理法规无法及时明确的问题,均需经过外汇局按程序审批。这种做法,既给境内机构造成不便,又增加了外汇局的管理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分类管理后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性审核的材料。 首先,对法规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不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其次,《通知》明确,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经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均可以不受金额限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从外汇管理的角度,体现了支持和帮助信誉好、贡献大的境内机构的政策取向。 第三,《通知》规定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重点审核凭证,即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通知》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此类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报送外汇局。采取这样的事后非现场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监督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审核每笔售付汇业务,另一方面便于外汇局及时跟踪、研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为下一步规范提供依据。 《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03-31/safe/2003/0331/4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