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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3-09-08/safe/2003/0908/5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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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时间、工作要求、违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做好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于2014年5月11日前,将辖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注销、吊销和转内资程序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该部分企业不纳入应申报企业底数。 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二、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以及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三、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见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2014年外汇年报将继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外汇年报要求。各分局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实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名录(重点企业的实到注册资本总额占应申报企业实到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六、各分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外汇年报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炼;应通过强化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项目事后核查与监管工作。 七、2014年外汇年报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在2014年9月15日前,各分局可通过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进行催报,以提高申报比率。各分局应在催报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 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八、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外汇年报总结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外汇年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对各分局外汇年报数据质量控制、分析调研、事后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年度考核。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4月29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2014-05-23/safe/2014/0523/5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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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现就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口保付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并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融资款项的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同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 待出口保理商从境外为出口商收回货款后,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出具余款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保理商从境外为出口商收回货款后,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出口保理项下,出口商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凭出口保理合同和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外汇局为出口商办理出口保理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五、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如进出口双方因贸易纠纷等导致出口保理商无法从境外收汇的,出口保理商应在扣款的同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口保理商提供外汇局签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如出口商不能按期提供该证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并不得为该企业出具今后任何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专用联。 六、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或者因经营出口保理业务而产生损失时,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出口保理商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请购汇补足。 七、出口保理商应当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所经办的出口保理业务,供外汇局检查核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2003-07-01/safe/2003/0701/5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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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 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陪同。 周小川代表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并对2012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周小川指出,在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面前,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本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饱满的热情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继续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稳步发展。 周小川表示,过去几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挑战,在保持资产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了经营收益稳定增长。拓展外汇储备运用取得显著进展,创新了以外汇市场工具为基础的运用方式,大力加强了委托贷款平台建设,开辟了多元化运用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周小川强调,2013年世界经济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仍将面临较大挑战,希望大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再接再厉,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推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完) 2012-12-31/safe/2012/1231/4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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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556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7663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500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37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62263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704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846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0708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589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9301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439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55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2080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6110 EUR 欧元 1欧元 1.5513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52 GBP 英镑 1镑 1.9713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490 HKD 港元 1元 0.12810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23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6155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39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6527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78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078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990 JPY 日本元 1元 0.009269 TWD 台湾元 1元 0.03294 KRW 韩国元 1元 0.000973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47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8年 7月 1日 起使用,但上报 2008年 7月 1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07-06/safe/2008/0706/5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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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015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602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696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5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44170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09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107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41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9031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5823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34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60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8348 NZD 新西兰元 1元 0.56490 EUR 欧元 1欧元 1.366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73 GBP 英镑 1镑 1.451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245 HKD 港元 1元 0.1290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2996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85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1110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989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237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3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617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830 JPY 日本元 1元 0.010370 TWD 台湾元 1元 0.02959 KRW 韩元 1元 0.000715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69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使用,但上报 2009年 4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04-06/safe/2009/0406/5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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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502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7520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57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73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60606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635 CAD 加拿大元 1元 1.00929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0741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5211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991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30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46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2083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7220 EUR 欧元 1欧元 1.5543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327 GBP 英镑 1镑 1.9528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444 HKD 港元 1元 0.12820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21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62413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344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6753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87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00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323 THB 泰国铢 1铢 0.03113 JPY 日本元 1元 0.009620 TWD 台湾元 1元 0.03270 KRW 韩国元 1元 0.000957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31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2008年6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8年6月1日前的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8-06-07/safe/2008/0607/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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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外汇局加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节奏。2012年1月1日至9月19日,外汇局共计核准了72家QFII机构91.78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含追加投资额度)。截至2012年9月19日,外汇局累计核准157家QFII机构共计308.18亿美元投资额度。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促进QFII制度的完善,继续支持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2012-09-24/safe/2012/0924/4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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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对人民币汇率政策都比较关注。美国财长斯诺访华之后,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明显减弱。但是,最近,有的国家又再次提高了批评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声音。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前几天,美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再次指责中国的汇率制度,请问中国的汇率政策会不会变化? 答: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是一国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当然,汇率有一定的外部性效应。所以,中国在此问题上,历来是既独立自主,又高度负责,国际社会对此早有公论。国务院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已经明确阐述了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我愿意在此再次重申。我们的汇率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亚洲和世界具有积极意义。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支持了扩大内需,抑制了通货紧缩,同时也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进而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 二是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中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但是,由于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中国目前的外汇交易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外汇市场的状况还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将继续按照改革开放的整体部署,完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培育外汇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进一步理顺供求关系,不断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并列为中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或较大顺差,都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我们将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促进经济内外协调发展。 问:国际上有舆论说,少数发达国家在督促人民币升值未果后,有可能采取贸易保护等报复措施,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自由贸易是发达国家一贯宣扬的原则,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都是不公平的,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目前的汇率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不仅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且也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和世界的影响。众所周知,1997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幅收窄,完全是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稳定亚洲经济。我们从来没有刻意追求国际收支的较大顺差。形成中国贸易和资本项目顺差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生产转移。这是第一点。 第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仅为45亿美元,同比下降66.5%。同时,虽然对美国、欧盟保持顺差,但对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为逆差。例如,今年上半年对日本贸易逆差猛增到67亿美元,同比上升341%。 第三,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贸易顺差的转移。而美国以国家安全等为借口,对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设备施加种种限制,也是中美贸易差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中国从国际收支顺差中获取的外汇,绝大部分又回流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不仅获得了中国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获得了中国金融投资的巨额资金流入。 第五,发达国家的就业问题与中国汇率没有关系。目前中国平均工资只有美国、日本的3%左右,假定汇率升值一倍,工资水平仍然相差十几倍,不可能改变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成本的现实。各国都有结构调整和就业、再就业问题。中国1998-2002年,第二产业就业总人数减少820万人,我们从来没有怪罪其他任何国家。 要客观评估汇率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不能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兴衰简单化为汇率问题,说成是取决于其他国家的货币币值。在任何汇率水平上,如果说对一国经济有影响,那必然都是有利有弊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经济学家都明白“汇率是把双刃剑”。任何只讲一个方面的影响的说法都是不符合事实的。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我们愿意与其他国家平等交流意见,但是在汇率问题上,不能片面强调是哪一方占了便宜或吃了亏,更不能把汇率问题变成国际政治问题,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这才是谋求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之计。 问:国内外都有报道说,已经有数百亿美元的“热钱”流入中国,而且还有投机资金准备进入,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一些市场人士根据上半年外贸顺差4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03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增加601亿美元,简单推测有250亿美元的国际短期资本(也有人称之为“热钱”)流入中国。这种说法很不准确。 受国际上某种舆论的影响,确实有非正常资金流入,但是,从总体上说,纯粹的投机资本的规模还非常有限,那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来去自由的投机资本并没有大量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是国际收支各个部分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外贸进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只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一部分,不能将上述三者简单加减。贸易进出口是商品流,其中有大量进出口不发生收付汇,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两者之间的数据经常不一致。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只有45亿美元,但是贸易结售汇顺差高达290多亿美元,和外商直接投资额几乎差不多了。贸易结售汇顺差较多,有正常时滞的因素,也有过去滞留境外的资金调回境内的因素,还有企业较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外债等用于进口支付的原因。非贸易结售汇顺差也有100多亿美元,推动了储备规模的增长。此外,国家外汇储备增长,还有自身增值的因素。 总之,目前的资金流入较多,除外商直接投资外,主要是因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资金回流较多,结汇较多。真正属于国际资本市场意义上的“热钱”,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如此,我们对国际短期资本仍然保持着高度警惕,随时准备严厉打击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投机行为。非法交易者的目的是不可能得逞的。 问:为什么说中国目前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涌入? 答:今年以来,外债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多。我们调查分析后发现,主要表现为贸易信贷项下的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这两种形式都有真实的贸易交易为背景,不会额外增加外债风险。在当前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且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一些境内企业和个人从自身情况出发,减持外币资产和人民币负债,增加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负债。这种根据资金的成本收益比较,调整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的行为,本身反映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选择,不能等同于“热钱”投机。至于国际投机资本之所以不能大规模涌入,有如下原因: 第一,中国对资本项目仍实施一定的管理,国际套利资本流入流出存在较大障碍。中国目前在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上鼓励长期资本流动而限制短期资本流动,国际短期套利资本流入存在较大障碍;而且即使能够进来,出去也很难,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二,虽然中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了对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汇兑限制,但仍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真实性审核,国际套利资金也难以大规模混入经常项目流入中国。 第三,境内人民币资产投资机会较少,国内市场对国际短期资本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目前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远低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亚洲周边国家同期本币存款利率水平。尽管一些人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但在人民币资产缺乏风险对冲工具的情况下,如果以套利为目的,大量持有人民币资产,可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从国内市场来看,中国股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限。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兴办产业、实业,也鼓励规范的金融投资,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但对非法资金流动,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流入流出的全程监测与管理,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填补监管真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问:从中国对外公布的统计来看,近年来一直存在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请问,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大顺差,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并不是我们刻意追求的结果。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宽用汇限制,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其措施主要有: 一是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放宽企业保留外汇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实现限额内的意愿结汇。截至今年8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万户,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放宽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项下外汇账户的限额,允许企业将其外汇收入100%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二是不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允许部分优秀企业实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先后取消6种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在继续支持扩大出口的同时适当鼓励增加进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改革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以适应其经营活动特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四是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支持和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往来。规范非贸易售付汇凭证,对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事项,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即可。 五是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切实满足个人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将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等经常项下银行供汇指导性限额提高到3000美元和5000美元,并扩大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等项下的供汇范围。将个人自由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 六是推出并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等7家境外机构QFII投资额度共计8.75亿美元。 七是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步拓展资本流出渠道。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11个省市推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放宽对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支持各类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认真落实“走出去”战略。 下一步,外汇管理方面还将积极研究出台以下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等。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放宽中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限制,支持企业对外债务重组,适当允许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境内的合法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深入研究和探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等。 三是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国际投机资本冲击。 2003-09-22/safe/2003/0922/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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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在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其后续监管和衔接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外汇局在清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注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只设审批,没有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坚决予以取消。 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是外汇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取消进口付汇备案审核、出口单位交存核销单存根审核、支付边境贸易定金或从属费审批等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国家对外经贸活动;二是通过取消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等审批项目,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市场手段对资金跨境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通过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四是通过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为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外汇局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其原则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来说,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管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贷款借用偿还、外汇账户管理以及个人收支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监管金融机构,实现对有关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实施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外汇局通过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内机构从事借用外债、融资租赁、对外发债、项目融资等融资活动的监管。 此外,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汇局也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促使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积极推进外汇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2年11月1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2 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 3 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 4 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 5 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 6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7 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8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9 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 10 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 11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 12 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 13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 14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 15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 16 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 17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 18 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 19 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 20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2月27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 3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 4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 5 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 6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 2003-04-22/safe/2003/0422/4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