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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支持我国与毗邻国家特别是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我国边境贸易发展。 一、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支持边贸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 去年12月份以来,我国适当提高了银行收购美元和港币现钞的价格,增强了个人的结汇积极性,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逐步向银行体系集中,个人银行结汇增长迅猛,而外汇非法交易价格普遍下跌,交易量大幅萎缩,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部分边贸地区的外汇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易助长外汇非法交易。为了进一步促进边贸发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引导边贸地区的外汇活动进入银行体系。 一是提高外币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并允许不同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将美元和港币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调整为0.75%,将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调整为1%,现钞卖出价仍与现汇卖出价相同,将美元现汇买卖价从原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6%扩大到0.17%。此外,各银行制定挂牌汇价时,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这一措施将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外汇活动,尤其是有利于边贸地区减少外币现钞流通,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二是适应当前边贸结算币种多元化的状况,允许各银行在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化。 二、规范和促进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调整了我国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以下简称“对俄边贸地区”)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结算、出口核销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以便逐步取缔“地摊银行”。 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的部分管理规定,允许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外币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在此基础上,这次政策调整又放开了对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并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核销措施。 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等凭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但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现汇结算的,仍应当凭规定的核销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对俄边贸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去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放宽了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限制。商业银行在对俄边贸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有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售汇业务。 同时,对俄边贸地区的外汇局和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政策调整的规定,外汇局要积极协助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俄边贸地区的外币现钞管理,外汇局应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力度。 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将长期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边境贸易结算纳入银行体系,改善过去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难的状况,促进边贸企业规范经营,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有效地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促进边境贸易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全国实行,《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试行。 2002-09-29/safe/2002/0929/3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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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近年来,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中资企业也开始到海外投资,形成跨国的企业集团。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资金流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境外公司有时会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跨国公司所发生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费用,一般先由公司统一支付,再分摊到各有关公司。因此,境内公司就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需求,从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一新形势,《通知》对其购付汇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状况。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各项费用时,可凭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非贸易款的,可凭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等材料,属于技术引进或许可使用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办理购付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因特网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可以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核准的重点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也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 《通知》在坚持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原则的基础上,切实满足了跨国公司的经营运作需求,有利于方便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其费用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2003-08-13/safe/2003/0813/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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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2002-10-29/safe/2002/1029/3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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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四次会议精神,《通知》要求,下一阶段,要整合力量,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大案件。在外汇非法交易特别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并以此带动全国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通知》指出,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交易迅速等特点,尤其是跨境洗钱活动日渐抬头。面对这种新形势,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为促进具体案件的查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制度。 此外,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06-12/safe/2003/0612/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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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5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1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中英文对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登记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两张表。同时为方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述两张表格,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填写,也可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房间)领取。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对表格大小进行适当调整。表格填写完成后,应在每页表格上加盖公章,连同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 上述两张登记表详见管理信息栏目。 2002-12-19/safe/2002/1219/3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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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稳步推进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03年 2月 8日起 ,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即从过去的上午9:30~11:00延长至9:30~15:30全天,午间不休市。 此次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对于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欧元、港币四种主要外币的全天交易,健全了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运行机制,为进一步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是为市场会员提供了更长的交易时间,客观上使得商业银行本外币结售汇资金头寸在上下午都能得到及时的平补,也为企业下午的结售汇业务提供了方便,从而为银行和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拓宽了渠道;三是增加了会员报价频率和成交机会,有利于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 2003-02-08/safe/2003/0208/3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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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该账户为QFII中的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6-24/safe/2003/0624/4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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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3-07-03/safe/2003/0703/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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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7月份,即将赴国(境)外学习的人员都会忙着办理护照、签证等各种各样的事情,其中也有很多人为购买外汇而烦恼。能否购汇?可以购买多少?如何办理等等问题。为方便大家办理赴国(境)外学习时购买外汇,我们针对办理中常遇到的问题作了外汇政策方面的解答。同时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介绍了银行有关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发邮件与我们联系。 一、哪些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购汇?允许购汇的费用范围是什么? 凡自费赴国(境)外学习的人员,不论是攻读大学,还是中学、小学,都可以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在境外的学费及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申请购汇。 二、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到哪些银行网点购汇?是否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银行网点办理? 凡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均可以为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办理购汇手续。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695家银行机构可以办理个人售汇业务。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 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何时可以申请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取得国(境)外学校的正式入学通知及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签注)后,可以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购汇。 四、个人自费出国(境)学习可以购买多少外汇?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购汇额度和审核权限,按以下情况处理: 1、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凡能提供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且每学年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金额到银行购买外汇;购汇金额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审核,经外汇局审核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购买外汇。 需指出的是,这里的2万美元只是划分银行和外汇局之间审核权限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凡出国(境)学习都可以购买2万美元的外汇。个人到底能购买多少外汇,要根据证明材料上所列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实际需要确定,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校学习,能够购买的外汇数额是不同的。 2、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不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如果签证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到银行购买等值3000美元外汇;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的,每人每次可到银行购买等值5000美元外汇。 五、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外汇时,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按照学年或学期购买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时,须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外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如自费留学人员本人已注销户口,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及其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时,须提供本年度收费通知单、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学生证等在读证明、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对于需要预交一定的外汇保证金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情况,如何办理购汇? 对于需要预交一定外汇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特殊情况,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可以在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后办理购汇手续。办理时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因私护照、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外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美元的比例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对于购汇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凭其签证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对于购汇后未能获得有效留学签证或因故未出境的,凭银行的结汇证明办理退还手续。 七、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吗?如果由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他人代办时,除提供由本人办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八、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所购买的学费,可以直接汇往境外学校,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不能提取外币现钞;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账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及信用卡等携出。 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个人境外账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九、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如果在出境前没有购汇,或者是在境外的实际费用超出了购汇额,是否可以再补购外汇? 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如果在出境前未办理购汇手续,或出境后实际支付的学费及生活费超出了出境前购汇金额,在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具体来说: 1、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可以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 2、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其在境外缴纳的学费或生活费,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手续。 十、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我国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核销管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背景资料 个人自费出国(境)学习购汇政策的改革发展 近年来,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交流日趋频繁,到国(境)外学习的人员不断增加。为了满足个人自费到国(境)外学习的外汇需求,我国外汇管理方面对此一直积极予以供汇,并不断提高费用标准,扩大供汇范围。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境时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001年,留学项下的供汇范围由大学本科以上扩大到预科以上(含预科);并取消了仅供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的限制,对整个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予以全部供汇;允许2万美元以下的购汇直接到银行办理。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原来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内中外资银行均允许其办理自费留学售汇业务,同时,还取消了一直以来因私购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银行办理的规定,自费留学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手续。 2003年,适应出国(境)学习人员逐渐增多、学习形式不断多样化的新趋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自费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了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 2004-06-23/safe/2004/0623/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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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计委外资司司长张晓强就制定这一《意见》的目的、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我国对外发债情况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外发债是重要的金融活动。从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看,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对外发债的管理主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等,围绕对外发债此前尚无一个统一的管理法规,急需完善相关法规。《意见》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和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问: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今后对外发债主要的审批程序是,首先由经审核认定有资格对外发债的境内机构向国家计委提出发债申请,国家计委接到申请后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此后由国家计委起草审核意见,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为了保证借用外债的合理用向,并做好国家的全口径外债管理,对使用对外发债资金的建设项目,还要按现行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债规模要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对外发债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始于1982年1月。当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发行200亿日元公墓债,标志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85年6月,中国银行首次进入德国法兰克福市场;同年8月中信公司首次在香港发债;1986年11月、1987年10月相继开拓新加坡和伦敦市场;1993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进入美国市场发债。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包括财政部在内,我国共有18个发行体在境外发行了近120笔,总额约215亿美元的外币债券。 对外发债拓宽了外资筹措渠道,为国家及地方重点项目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目前,筹资市场多元化、发行方式多样化的对外发债格局已经形成。 问:《意见》与现行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区别与改进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将以往重大发债筹资报国务院审批,改为今后对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二、将原对外发债“窗口制”改为对外发债“资格审核批准制”,不再保留对外发债窗口单位。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借鉴国际评级方法,对拟发债的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两年评审一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发债主体中明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将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和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区分不同情况,纳入规范管理。 问:截至目前,我国有多少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情况怎样? 答:为了适应我国国内上市企业扩展业务的需要,探索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新渠道,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起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进行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为了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截至目前先后有6家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它们是深圳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除上海轮胎和四川成渝由于市场原因未对外发行外,其余企业均已完成发行工作,筹资总额5.9亿美元。 2000-04-29/safe/2000/0429/3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