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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99年12月底,中国登记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518.3亿 (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57.9亿美元,增长4.0%。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1366.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79.5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151.8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21.6亿美元。1999年1-12月新借入外债300.5亿美元,偿还外债本息309.9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为67.3亿美元。 在1518.3亿美元外债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473.0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3.6%;国内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9.0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2.6%;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3.0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4.6%;国内企业债务余额为147.1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5.1%;其它债务余额为16.2亿美元,与上年末基本持平。 2000-05-17/safe/2000/0517/3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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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1期 2013-10-30/safe/2013/1030/6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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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为1655.74亿美元 2001-01-19/safe/2001/0119/3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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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的颁布和实施,将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 《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该项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问:《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跨国公司依据《通知》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不得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当遵守《贷款通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 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通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既从盈利与风险承担能力的角度对从事运作的企业做出了要求,也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这使得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路径集中化、清晰化,便于操作和监管。 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通知》要求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3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的哪些问题?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问:《通知》所适用的“跨国公司”的定义及其范畴是什么? 答:《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从内涵上明确了“跨国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实质,从外延上明确了“跨国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和外资控股两种类型,并规定《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通知》还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5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方式? 答:《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6问: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的境内委托放款需要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也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7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8问:跨国公司在办理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必须一次性办理完成放款资金的境外付汇? 答: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9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应当遵守哪些后续监督要求? 答: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通知》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现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规定由受托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报备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规定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将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局报审。(完) [相关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7/safe/2004/1027/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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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在扎实组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2005年度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全体成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好2005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相互之间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广泛征求局机关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抓住并找准存在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努力方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指导协调三组组长张德成、中央督导组组长赵光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李东荣、魏本华、邓先宏、方上浦出席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主持会议。 会上,外汇局党组成员按照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对照检查贯彻落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和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情况;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规定的情况;对2004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周小川同志在听取了外汇局党组各成员的发言后指出,目前我们正处于国际金融形势迅速发展变化的年代,形势发展变化速度之快,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一个国家经济出现问题,往往表现为金融或外汇领域危机。因此,外汇局所面临的改革任务很重,面临的挑战很艰巨,要提高到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他希望外汇局领导班子深刻领会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认真总结1994年以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家整体的改革开放中不拖后腿。 张德成同志在发言中讲到,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参与,各级党组织发挥了模范表率作用。外汇局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没有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调整而受到影响,继续受到局党组和胡晓炼同志的高度重视。党组成员进行党性分析直奔主题,严格剖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了会议准备比较充分,也反映了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他希望外汇局领导班子成员继续发挥带头表率作用,继续抓好司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教育工作,抓好对群众意见建议的研究、整改和反馈工作。 赵光华同志认为,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先进性教育活动,班子成员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教育活动开展得比较深入扎实。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认真,胡晓炼同志事先审阅了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班子成员开展自我批评严肃认真,相互开展批评意见中肯、实在,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他希望领导班子认真做好对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明确整改思路和整改措施,做到对群众意见建议有反馈、有说明、有行动。 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督导组、中央金融巡视组和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完) 2005-04-11/safe/2005/0411/4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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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公务出国”)用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直以来,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出国用汇需求。 《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务出国用汇进行了规范: 一是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供汇项目分为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其中,境外差旅费除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传统的因公出国用汇项目外,增加了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新项目。除境外差旅费以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每人每次公务出国还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作为个人在境外的零用费。 二是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用汇预算后,从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是鼓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通知》规定,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出国人员可以使用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对于使用外币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务活动外汇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内后按照银行外币卡有关规定补购外汇。 四是规范购汇手续。凡在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须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及出国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供汇指导性限额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回国后补办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2-08/safe/2004/1208/4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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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利益,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 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核准手续。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涉及股权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须切实保护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记。 《通知》还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或个人出售、转让不良资产的,向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转让不良资产的,以及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附件3: 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2004-12-29/safe/2004/1229/4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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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我局职工子女的暑期学习文化生活,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牵头组织职工子女参观了中国银行总行、北京外汇管理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等单位。 在参观过程中,孩子们了解了中国银行的发展历史及外汇交易室的主要业务;北京外汇管理部有关人员以出国留学购汇的例子,形象地解释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北京外汇管理部等地方分局执行政策,并对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的全过程。在参观活动的最后一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有关人员首先给同学们提出了有趣的问题,例如,我们有四千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什么大门口没有保安?我们那么多的钱都放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用?调动了大家的好奇心。随后,储备司同志给大家讲解了国际金融知识,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载体、参与者、交易员,以及外汇储备的交易过程、持有外汇储备的意义等。 这次活动寓教于乐,组织形式生动活泼,孩子们在学习简单的金融知识和外汇业务知识之余,更是了解了父母从事的工作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得到了孩子和家长们的好评。 2004-08-16/safe/2004/0816/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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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1-03/safe/2004/1103/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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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ABN AMRO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5.html